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折抵债务执行,但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与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流转性,为折抵债务提供了基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可用于折抵债务的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特定条件下可用于担保债务,并在债务无法清偿时,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实现债权。
2)可折抵债务的情形与条件
1. 非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并用于折抵债务。
2. 符合法定程序与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需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且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在实现担保物权时,需依法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等程序。
3)不可折抵债务的情形与风险
1. 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除特殊情况外),因此通常不能用于折抵债务。
2.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如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流转行为等,均属无效,不能用于折抵债务。
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抵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时,抵押权人有权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优先受偿。
1)土地确权后去什么地方更改
对土地相关权利的已经完成确认、登记行为后,如果想变更户名要求新户主为当地农业户口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属于依法转让、互换承包地且没有权属纠纷的,如果是原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内部推举意见一致不存在纠纷的,才可以进行变更。变更户名要先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带上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当地要求的其他材料),等县级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后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修改户主,并注明“变更”。
2)离婚后怎么分配承包地
离婚后分配承包地: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3)农村机动地承包的法律规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创设2、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以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有这么个事儿,老张欠了老李一大笔钱,实在没能力还钱了,就想着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老李抵债,老李也有点犹豫,不知道这合不合法。
其实啊,在生活里,像老张和老李这种想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的情况还挺常见的。
有人觉得这是个解决债务的办法,可也有人拿不准这到底行不行。
那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能不能用来抵债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的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农民享有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直接用于抵债。
比如,村民老王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同村的老周种果树,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流转方式。
但如果老王是因为欠老周钱,直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这就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了。
✎孙某某、辛某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有效、原告孙某某对被告辛某某高转让的2亩土地享有经营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孙某某、辛某某高均系海阳市村民,因大规模种植经营的需要,孙某某、辛某某高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书面协议,辛某某高将位于夏泽村北山的2亩土地有偿转让给孙某某经营,孙某某向辛某某高一次性支付土地转让费5200元。
驳回原告孙某某请求确认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辛某某高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有效、原告孙某某对被告辛某某高转让的2亩土地享有经营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判令返还原告李某某位于莱西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编码XXXXXXXXXXXXXXXXXX1面积2.9亩)。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春,原告将涉案土地交于被告王某某免费耕种,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收回被告免费耕作的土地,被告拒绝返还。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莱西市东西地2.06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为2.90亩)返还原告李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徐某某与讷河市龙河镇勤俭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确认原、被告2003年3月15日签订的以地抵债协议无效,由被告返还承包土地10.3亩。
并赔偿至今被告收回土地承包收入损失10,000元。
被告让原告以地抵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35条的规定,损害了原告利益,该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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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经营权能抵债吗合法吗,土地流转经营权证能贷款吗
内容投稿:皮宇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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