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土地使用权是违法吗,骗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咨询
白玲律师

白玲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 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

从事法律工作1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骗取土地使用权是违法吗,骗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一、骗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骗取土地使用权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通常涉及的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该行为在情节严重时构成犯罪,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1)基本行为构成与法律依据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基本行为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土地使用权进行非法转让或倒卖,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立案标准详解

1.数量标准

永久基本农田:非法转让、倒卖5亩以上的,即构成立案条件。永久基本农田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因此犯罪标准较低。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非法转让、倒卖10亩以上的,满足立案要求。

其他土地:非法转让、倒卖20亩以上的,符合立案条件。

2. 获利标准

▷ 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体现了该罪以牟利为目的的特征。当行为人通过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获取的利润达到此数额时,即可被立案追诉。

3.情节标准特别说明

▷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或获利标准,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应立案追诉:

▷ 接近上述数量或获利标准且已达到其百分之八十以上(如永久基本农田4亩以上、耕地8亩以上、其他土地16亩以上,或获利40万元以上)。

▷ 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3)主体资格与主观故意

1.主体资格

▷ 犯罪主体一般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单位实施此类行为时,也可能被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2.主观故意

▷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故意,并以牟利为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仍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去实施。

二、骗取土地使用权构成什么罪?

法律分析:

诈骗罪。诈骗罪是刑法重点规制的罪名,在社会中也很常见,通常来说,构成诈骗罪,首先需要诈骗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其次需要受骗人陷入了这种认知错误,从而作出给付财物的行为。最后,受骗人因此而遭受了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骗取土地使用权证是诈骗吗

骗取土地使用权证可能构成诈骗。

从法律角度看,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土地使用权证,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编造虚假项目,欺骗土地管理部门获取权证后非法处置土地。

但也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因为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具体认定需结合案件细节,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实施手段及造成后果等。

若存在骗取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罪名并依法处理。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骗取土地使用权是违法吗,骗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骗取土地使用权是违法吗怎么处理,骗取土地使用权证是诈骗吗

内容投稿:王雨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骗取土地使用权是违法吗,骗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26年07月16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26年07月16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26年07月16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26年07月16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26年07月16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26年07月16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26年07月16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26年07月16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26年07月16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26年07月16日
管土地使用权的部门是哪个部门,土地使用权归哪个部门管理

26年07月16日
集体土地出租的最长期限,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规定有哪些

26年07月16日
集体土地转让利息计算,农耕地可以买卖转让吗

26年07月16日
村民集体土地怎么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村集体转让土地使用权

26年07月16日
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吗,土地使用权可以摊销吗

26年07月16日
集体土地的收回补偿标准,农村收回土地新政策补偿多少

26年07月16日
土地使用权变更后怎么办,土地使用权变更 办理了新土地使用证 原来的证已经作废无效 若再继续使用

26年07月16日
自建房土地使用权多少年,自建房 土地

26年07月16日
房子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房子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怎么办

26年07月16日
商业用途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标准,商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26年07月16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6年07月16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6年07月16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6年07月16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6年07月16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6年07月16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6年07月16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6年07月16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6年07月16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7月16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7月16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