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后的土地闲置,需根据闲置原因及责任主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及处理
1. 报告与调查:土地使用者应及时报告闲置情况,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 延长开发建设期限:若闲置是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正当理由造成,经认定后,可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 调整用途与规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调整闲置土地的用途、规划条件,土地使用者需按新用途和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4. 临时使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安排临时使用,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期间土地使用者应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5. 有偿收回与置换:政府可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为其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2)土地使用者原因导致的闲置及处理
1. 责令动工与征收闲置费:对于非正当理由导致的闲置,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动工开发。逾期仍未动工开发的,将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且该费用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 无偿收回:若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报经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若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应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3)法律救济途径
若相关权益人对处理方式存在疑问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个人没有权利收回。土地征用简称“征地”。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征用就是强制购买。中国征用土地的涵义是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
1、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
2、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
3、征用土地是国家建设的需要
4、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5、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严守征地审批权限,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以法定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国家征收土地后未用完,处理方式依不同情况而定。
若为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可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除外。
若征收的集体土地未用完,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若符合土地规划调整等条件,经依法批准后可调整用途用于其他公共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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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征收的土地如何处理好,征收土地征收
内容投稿:蒋梓
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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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