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地块可以土地流转吗,土地补偿不按土地确权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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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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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

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动迁地块可以土地流转吗,土地补偿不按土地确权合法吗

一、土地补偿不按土地确权合法吗

土地补偿不按土地确权进行,通常是不合法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补偿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该条款并未将补偿限制在已确权的土地上,而是强调了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土地确权与补偿的关系

▷ 土地确权是明确土地权属的过程,它有助于确定土地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未确权的土地并不意味着无法获得补偿。只要能提供充分证据(如土地承包合同、缴纳农业税费凭证等)证明土地承包经营事实,土地实际使用人在征收时仍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3.补偿标准与程序

▷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一标准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各项补偿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若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则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4.争议解决途径

▷ 若对补偿标准或程序有异议,被征地农民可以要求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协调;协调无果的,可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若认为征用行为不合法或补偿不到位,被征地农民还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地租到期,恰好拆迁,地上的建筑物归谁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租赁的土地到期后,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理,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而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解决。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遵循这样的一个原则,“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农村房屋拆迁承包田怎么办

在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房屋动迁过程中,相关土地大多会归属至国家进行管理和处置。

须知,当国家行使公权力征收集体性质的土地时,原先被用于构建住宅的宅基地也随之转化为国有性质,进而归属于国家所有。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有居民无法再次获得宅基地从而进行新房的建造。

实际上,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宅基地消失的农户,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确保他们能够重新分配到新的宅基地资源。

此外,若某地块需用于各项建设活动,甚至涉及到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相关许可手续便显得尤为重要,即应遵循报备制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特别提到的是,若有必要将永久基本农田转变为建设用地,这必须得到国务院的直接批准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金某某芹、梁某某臣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金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2021)辽1402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为第三人一次性支付金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28351.33元。

梁某某臣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认定上诉人与梁某某臣及梁某某“超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之外的0.3476亩土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因为自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2.25亩以外的0.3476亩土地一直由三当事人作为一户承包经营权主体实际经营,故该宗土地被征占后,土地征收部门以每亩土地14.4万元的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款,理应属于本案的分配范围。

故一审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一审认定征收土地上有水井一眼,且认定该一眼水井价值1.1万元归梁某某臣所有,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理由是:

1.本案诉争的土地上根本不存在水井。

土地征收机关支付的该1.1万元实际上是对配合动迁户的一种奖励。

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第三人曾对此作过说明。

2.从该笔争议款项的金额上看,与水井的补偿标准不符。

因为,房屋征收机关对于每眼水井的补偿金额均在3万元至4万元之间。

本次动迁凡取得1.1万元“水井款”的户均没有水井。

3.假如确实存在水井,相应款项也不应归梁某某臣所有。

因为,2017年之前该宗土地一直由梁某某经营,2017年和2018年梁某某臣经营期间根本没打水井,该宗土地在2019年荒芜一年。

因此,一审认定存在水井且归梁某某臣所有与事实不符。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将“水井款”1.1万元的三分之一判给上诉人,并将0.3476亩土地补偿款50054.40元的三分之一分配给上诉人。

梁某某臣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金某某的诉讼请求;

金某某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第一项由原审第三人支付金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08000.00元是错误的。

在一审判决中,已查明属于金某某部分的土地确由梁某某臣进行耕种,并有证人及梁某某的佐证;

然而,一审法院却让梁某某臣负举证责任,明显是偷换概念。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人在2020年9月28日进行征地调查时,梁某某臣种有玉米,所以第三人以此核定补偿并无不当,而一审法院以签征地协议时界定补偿标准,明显是主观臆断。

一审判决认定,“因原、被告双方对超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之外的0.3476亩土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的附属物补偿款不属于本案的分配范围”。

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土地相关法律规定,谁开荒谁受益,梁某某臣在原有承包地的基础上开荒0.3476亩,已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梁某某臣依法应获得该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款。

金某某诉讼请求将地上附属物补偿款385054.00元的三分之一即128351.33元判归其所有,包括登记的土地面积之外的0.3476亩的附属物补偿款,所以,一审法院没有理由不一并审理,其认定上述事实无异是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附属物补偿款108000.00元和0.3476亩的附属物补偿款均应归梁某某臣所有,请二审法院秉公执法,做出公正判决。

金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

判令第三人将地上附属物补偿款385054元的三分之一即128351.33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诉讼费由被告梁某某臣承担。

因金某某与梁某某臣、梁某某就补偿款分配问题存在争议,房屋征收公司将土地补偿款193500.00元支付给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刘台子村民委员会,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款358054.00元尚未发放。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68.00元,金某某、梁某某臣各承担1434.00元。

梁某某、梁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梁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2021)辽1402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为第三人一次性支付梁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28351.33元。

梁某某臣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认定梁某某与梁某某臣及原审被告“超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之外的0.3476亩土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错误的。

因为自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2.25亩以外的0.3476亩土地一直由三当事人作为一户承包经营权主体实际经营,故该宗土地被征占后,土地征收部门以每亩土地14.4万元的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款,理应属于本案的分配范围。

故一审对梁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一审认定征收土地上有水井一眼,且认定该一眼水井价值1.1万元归梁某某臣所有,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理由是:

1、本案诉争的土地上根本不存在水井。

土地征收机关支付的该1.1万元实际上是对配合动迁户的一种奖励。

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第三人曾对此作过说明。

2、从该笔争议款项的金额上看,与水井的补偿标准不符。

因为,房屋征收机关对于每眼水井的补偿金额均在3万元至4万元之间。

本次动迁凡取得1.1万元“水井款”的户均没有水井。

3、假如确实存在水井,相应款项也不应归梁某某臣所有。

因为,2017年之前该宗土地一直由梁某某经营,2017年和2018年梁某某臣经营期间根本没打水井,该宗土地在2019年荒芜一年。

因此,一审认定存在水井且归梁某某臣所有与事实不符。

综上,恳请二审将“水井款”1.1万元的三分之一判给梁某某,并将0.3476亩土地补偿款50054.40元的三分之一分配给梁某某。

梁某某臣上诉请求: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依法应予纠正;

梁某某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梁某某臣在本案中没有败诉,不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02.00元。

原判决第一项由原审第三人支付梁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08000.00元,没有异议,况且,该款梁某某臣也没有获得,无支付义务,所以,梁某某臣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原判决认定,“因原、被告双方对超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之外的0.3476亩土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的附属物补偿款不属于本案的分配范围。

”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土地相关法律规定,谁开荒谁受益,梁某某臣在原有承包地的基础上开荒0.3476亩,已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梁某某臣依法应获得该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款。

梁某某诉讼请求将地上附属物补偿款385054.00元的三分之一即128351.33元判归其所有,包括登记的土地面积之外的0.3476亩的附属物补偿款,所以,原审法院没有理由不一并审理,其认定上述事实无异是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请二审法院秉公执法,做出公正判决。

梁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

判令第三人将地上附属物补偿款385054元的三分之一即128351.33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诉讼费由被告梁某某臣承担。

因原告与被告梁某某臣、第三人金某某就补偿款分配问题存在争议,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将土地补偿款193500.00元支付给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刘台子村民委员会,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款358054.00元尚未发放。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68.00元,梁某某、梁某某臣各承担1,434.00元。

崔某某、崔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楼镇××庄渡北槽2.0亩地块(四至:

东至马某某地、西至马洪希地、南至渡北槽、北至生产路)土地经营承包权属于原告;

2、请求判令第一项请求所涉地块土地流转费用6万元归原告所有;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经双方协商,2005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

被告将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楼镇××庄渡马槽2.0亩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将获得的征收补偿款另加部分费用给付被告作为对价,后该地块一直由原告使用。

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楼镇××庄渡马槽2.0亩地块(四至:

东至马某某地,西至马洪希地、南至渡槽、北至生产路)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款60000元归原告崔某某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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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动迁地块可以土地流转吗现在,动迁房有土地出让金吗

内容投稿:蒋彤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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