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否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吗

咨询
毛利娟律师

毛利娟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土地征收

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土地权属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土地使用权是否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吗

一、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吗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行为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这明确表明了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1.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包括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比例的开发投资总额。

2.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应随之转让,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

3)特殊类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书面合同的约定。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可能还涉及特殊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仔细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吗?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土地使用权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且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允许转让的。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首先,需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其中,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若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如果是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首先,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不符合前述转让条件的,不得转让;如果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也不得转让;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都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依法转让,但同时也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1. 转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2. 出租: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 借用: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借给他人使用,借用人无需支付使用费。

4. 互换:农民之间为了方便耕作或其他考虑,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5.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转移给他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2)城镇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1. 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2. 抵债:作为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

3. 交换:以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4. 作价入股: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后,作为股本投入企业。

5. 合建:与他人共同投资建设,分享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还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这些方式主要用于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总的来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决策。

二、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怎么合法

法律分析:

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是合法的。

1.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可以对自家的土地转让、出让、买卖给非农业建设人群,这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但是如果征求政府部门的同意,在乡政府的指导下把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建设人群(比如农业大户、家庭农村、农村合作社等)的话是合法的。

3.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果符合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并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是私下建设,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且占用农村耕地的,政府是有权收回土地并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大连永铭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泉华实业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大连永铭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按照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63条,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用于非农建设,但书条款的规定是只有经过联营等合法方式取得与集体所有权人联名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才能通过破产、兼并等情形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28,509,由大连永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陈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飞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规定旨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农村房屋买卖涉及的是宅基地,宅基地本身即为建设用地,使用主体的变更并不会改变宅基地的性质,故该规定显然不能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飞负担。

✎雷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雷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

一审引用《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来处理经县级人民政府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雷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是否转让怎么查,土地的使用权是否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内容投稿:杨宇振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土地使用权是否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吗/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6年07月17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6年07月17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26年07月17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26年07月17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26年07月17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26年07月17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6年07月17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6年07月17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6年07月17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案例

26年07月17日
土地使用权必须要摊销吗,土地使用权必须摊销吗

26年07月17日
97年房屋拆迁补偿,97年的房子三层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只申请一层的产权,拆迁怎么赔偿

26年07月17日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分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取得是划拨还是出让取得

26年07月17日
如何拥有农田土地使用权,农村田地证怎么办理

26年07月17日
承包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给外村人吗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处置,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26年07月17日
净身出户包括土地使用权吗,净身出户是否有效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广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吗

26年07月17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6年07月17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6年07月17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6年07月17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6年07月17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7月17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7月17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6年07月17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6年07月17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6年07月17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6年07月17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