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土地转让了确权怎么办的问题,主要涉及土地转让后的权属确认问题。以下是详细解答:
1)土地转让后的确权原则
1. 依据法律规定确认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土地转让后,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 确权给受让方: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如果转让行为合法,且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那么转让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确定给受让方。这一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2)土地确权的具体流程
1. 申请登记:土地转让后,受让方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以确认其土地经营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所明确规定的。
2. 审核与登记:政府相关部门会对受让方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转让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土地经营权登记的条件。如果审核通过,政府会依法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
3. 权属证书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受让方在获得权属证书后,即成为该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权利人。
3)注意事项
1. 确保转让行为合法:在进行土地转让时,必须确保转让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转让无效或引发权属纠纷。因此,建议在转让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2. 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土地转让后,受让方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以确认其土地经营权。如果未及时办理登记,可能会影响其权益的保护。
3. 妥善保管权属证书: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土地经营权的重要证明,受让方应当妥善保管好权属证书,避免遗失或损坏。如果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或更换。
土地转让后的确权问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确认,并遵循相应的确权原则和流程。受让方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好权属证书,以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一步:
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第二步:
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第三步:
测量地块成图。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第四步:
公示审核。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第五步:
建立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第六步:
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第七步: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第八步:
资料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符合法定条件。
若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给他人,在确权时,应依据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由受让方进行确权登记。转让双方需携带转让协议、身份证明等文件,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受让方。
若转让不合法,比如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等,转让行为可能无效。此时,原土地使用者仍为合法权利人,应按原登记情况确权。
若因此产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定转让效力及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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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后如何确权登记,土地转让怎么办
内容投稿:熊凝婷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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