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集体土地使用20年后争议的处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进行。
1.土地所有权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及第十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不会因使用时间长短而改变。因此,无论土地被使用多少年,其所有权依然归集体所有。
2. 土地使用权争议解决途径:
▷ 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这是最直接且成本较低的方式。
▷ 政府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诉讼途径: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不过,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3. 租赁期限限制:
▷ 若涉及土地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但此规定不影响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改名字。先向房管所申请办理该房子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变更到自己名下,再持变更后的房产证到乡镇国土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则上能过户,但过户对象一定是农村本村本组的村民。农村户籍,无住房,符合一户一宅,非城镇居民迁户籍到农村买房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因使用年限而改变归属,始终归农民集体所有。
依据相关法律,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使用20年的集体土地,使用者仅拥有相应的使用权,如用于农业生产、建房等特定用途,可按规定继续使用。但土地所有权不会因使用时长从集体转变为个人或其他主体。
若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按法定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和登记等手续才能实现。
✎毛某某、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五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毛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所涉的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业用途,根据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等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租期限的有关规定,本案涉及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可以推导出最长租赁期限为50年,不受租赁期限20年的限制。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毛某某负担。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水峪村经济合作社与北京市强中强水泥制品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水峪村经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02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强中强水泥厂承租水峪村经合社位于房山区某某镇某某村后某某的7.5亩土地,租赁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共计31年,租金为每亩每年1000元,收费采取上打租。
确认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水峪村经济合作社(原北京市房山区坨里镇水峪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与北京市强中强水泥制品厂于2002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水峪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万某某、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盆罐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万某某渤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盆罐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诉讼费由盆罐村委会承担。
双方签订的《建厂占地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30年,自2003年5月14日起至2033年5月14日止,万某某渤在盆罐村委会的协助下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万某某渤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合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过最高年限,盆罐村委会主张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万某某渤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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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被继承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子值钱嘛
内容投稿:施涵安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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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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