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农村土地再流转未经备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
1)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同时,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包括一些必要的条款,如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备案与土地流转效力的关系
虽然法律规定了土地流转需要备案,但备案并非土地流转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即使未经备案,土地流转合同仍然可能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备案可能会影响到合同的执行和权益的保障。例如,在发生纠纷时,未经备案的合同可能难以作为有效证据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3)再流转的法律规定
对于农村土地的再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有明确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一规定表明,再流转同样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和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农村土地再流转未经备案并不一定影响其法律效力,但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执行和权益的保障。为了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建议当事人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要备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使用权证初始土地登记怎么办理
(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
(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关于“流转”和“转让”之间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区别。
首先,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在不影响原承包者与所在村庄所签订的承包协议的前提下,该承包者将自身承包的部分土地再次出租或承包给第三方。 其次,土地承包权转让则是指承包者主动让渡其承包的部分土地,由第三方另行建立与该村庄经济组织的新的承包协议,原承包者进而退出。 这种转让实际上相当于将承包经营权出售出去。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两份承包合同关系,而转让只涉及到一份承包合同关系。 除此之外,土地流转通常并不需要经过发包方的直接同意(除非租约中有特别约定),只需在合同中进行备案即可。 即便未曾备案,亦无法因此判定其为无效。 然而,对于转让而言,则必须得到发包方的批准才可实施。 这是因转让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合同权益及义务的转移,而义务的转移必须获得发包方的批准。 另外,土地流转所涉及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并未涉及所有权的更改,故土地依然归属村集体所有。 按照相关法规,流转出来的农用地仅限于农业领域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多种方式来出让经营权。 需要强调的是,土地转让则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 这里的前提条件是国有建设用地,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非村集体成员是无权使用该地的。 土地转让受到诸多限制,中国政府为此制定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若非法转让土地,将会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张某某、宋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张某某与宋某某双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
一审判决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于不顾,将双方已实际履行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该协议“未向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为由,认为双方的土地互换协议无效,并驳回张某某一审诉讼请求,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刘某某与彝良县万物生养殖专业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确认原、被告所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
原告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两河镇××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从事养殖、种植、修建及任意使用,转让期限为30年,自2016年8月24日至2046年9月24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彝良县万物生养殖专业合作社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在2016年8月24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有效,2029年1月1日至2046年9月24日无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刘某某承担100.00元,被告彝良县万物生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200.00元。
✎梁某某、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石泉头前村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土地流转协议》并没有对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进行补偿,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征收土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更是得不到保障。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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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备案才有效吗现在,土地流转备案表
内容投稿:苏璇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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