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农村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向政府部门申报,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总体而言,申报或备案是常见且必要的环节。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普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申报要求
1.农户间流转:
▷无需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户之间依法、自愿、有偿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转包、出租、互换等),只需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通常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即可,无需经过镇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
▷ 流转原则:土地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也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 流转合同与备案:
▷书面合同:无论采用何种流转方式,流转双方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流转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责任等。
▷ 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以便发包方了解土地流转情况,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2)特定情形下的土地流转申报要求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审批程序: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因涉及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等多方面因素,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其中可能包括镇政府相关环节的审核或审批。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需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规划要求:流转行为必须符合当地的整体发展规划和管理要求,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规模较大的土地流转:
▷备案或审查:在一些地区,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防止土地用途改变等,对于达到一定面积规模的土地流转,镇政府可能会要求进行备案或进行必要的审查。流转双方除签订合同外,还需将流转相关资料报送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等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流转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流转合同条款是否规范等。
▷ 监管措施:镇政府可能通过备案或审查等方式,对大规模土地流转进行监管,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转让土地承包权:
▷乡镇政府同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的转让需要事先经过乡镇政府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这是为了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转让行为引发的纠纷和损失。
▷ 变更登记:转让土地承包权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4. 村委会流转土地:
▷村民会议同意:村委会若欲流转土地,需先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确保流转行为符合村民的意愿和利益。
▷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村民会议同意后,村委会还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土地流转。这是为了加强对村委会流转土地行为的监管,防止滥用职权或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发生。
3)土地流转登记的意义与实践建议
1. 登记的意义:
▷明确权属:登记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对抗要件,能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归属,减少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
▷ 法律保障:提供法律保障,使流转行为更加规范、合法。未经登记的土地流转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2. 实践建议:
▷ 选择登记:考虑到法律保护和避免纠纷的需要,建议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尽量选择进行登记。特别是对于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入股、抵押等情况,更应重视登记的作用。
▷ 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无论是否进行登记,都应确保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书面合同是流转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依据,备案则是为了保障发包方和政府部门的知情权和监管权。
1)农村土地可以转让给别人吗1、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不属于个人,通常不能自行转让,也不能永久转让。具体如下:
(1)如果是国家征收,补偿价格会高一些
(2)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农村土地租赁到期如何续租农村土地租赁到期续租如下:
1、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就租金支付、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赁地块状况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2、合同签订完成后,承租人需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出租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完后,承租人手里会拿到一份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上面将规定土地租赁年限,一旦年限满了以后,租赁土地使用权也将会终止。
1、协商
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
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2、审查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审查)。
对受让方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资质审查:
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等;
项目审查:
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证金和土地复耕保证金制度。
3、订立合同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
除代耕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都应签订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化书面合同。 4、备案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流转双方有意进行流转合同鉴证的,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或公证机关申请合同鉴证。
不得强制要求流转双方进行流转合同鉴证。
5、归档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应及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签订的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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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报告如何做出来,土地流转表格样板
内容投稿:褚夏安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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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