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费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是否需要交费

咨询
卢恩光律师

卢恩光律师

专业律师 国有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 企业征收

专注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土地、房屋征收,大型厂房、养殖场、果园征收,房屋违建、危房认定,违法占地,国家赔偿等有关土地、房屋而引起的纠纷,在直接代理或参与的数百起案件中,始终贯彻以专业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客户最大化地争取合法利益。

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费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是否需要交费

一、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是否需要交费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是否需要交费,需依据土地性质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 费用情况:目前,大多数地区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并未要求额外交费或仅收取象征性工本费,这体现了对居民基本居住权益的保障。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部分地区在探索中可能采用基于评估标准的合理收费方式。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1. 法律规定: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需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 费用情况:非住宅建设用地(如商业、工业用地等)在使用权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土地,通常需要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一般基于土地的评估价值、剩余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

3)综合建议

面临土地使用权到期需要续期的情况时,建议土地使用者提前了解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续期标准和程序,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续期申请及相关材料,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二、土地到期续期政策

1、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2、到国土相关部门申请续期。3、交多少要经地评估机构评估。4、住宅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期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不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国家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5、地产到期的解决办法国家还没有明确。民法典在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时候估计会有配套措施出台。6、根据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对于商业用地到期后,如果界时规划不改变,应与国土主管部门续签土地使用合同,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可继续使用土地。一、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1、土地证:

是指对个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俗称。《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它,将很难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多数购房者从不关心,也未领到过。其实土地证和房产证一样重要。2、房产证:

是指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3、拥有房产证的购房者拥有该房子的使用、交易、占有的权利,意思这房子就是你的财产。而土地是不能私自拥有的。只拥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是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二、土地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划拨土地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出让土地是国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取得方式不同:

土地划拨是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出让是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3、权利义务不同:

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4、期限不同:

依照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让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5、房屋类型不同:

划拨土地一般为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

而出让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房屋类型上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何某某、尉氏县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何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书,改判支持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等由金地置业承担。

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的原始起始时间和到期日期,并注明: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相关手续。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

✎龙某某、周某某飞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龙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发回重审或驳回周某某飞的诉讼请求;

2.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某某飞负担。

最初交易时双方都不清楚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期,后双方就房屋续期到正常年限所需续期费用承担问题达成周某某飞自愿承担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欧某某承担,该口头协议是对原《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周某某飞交续期费用29000元转给龙某某后,双方口头约定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并生效。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费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是否需要交费”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费用怎么算,土地使用权 续期

内容投稿:杨婉慧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费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是否需要交费/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农村拆迁中的土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拆除后土地还是自己的吗户口还在农村宅子地自己有使用权吗

26年07月17日
住宅属于土地使用权吗,买房子包括土地使用权吗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所有证能转让吗,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26年07月17日
土地使用权是哪个部门管,土地使用权归哪个部门管理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分割,可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吗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被划拨怎么办,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划拨取得吗

26年07月17日
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来吗,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吗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集体土地占用补偿办法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的出让与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不可以转让

26年07月17日
矿产开采与集体土地,采矿权 是否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

26年07月17日
拆迁房更名费怎么算,房产更名费用怎么算

26年07月17日
公厕拆迁补偿,农村公厕做到离自己房子不到10米可以要求拆了吗,国家公厕改造补助标准

26年07月17日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征地补偿款包括哪些内容

26年07月17日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是怎样的,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0标准

26年07月17日
新农合跟拆迁有关系吗,儿童跟学生新农合缴费怎么费用不一样

26年07月17日
土地征收包含费用吗,土地征收费用由谁承担

26年07月17日
拆迁费用标准,2022最新拆房赔偿价格表

26年07月17日
房子拆迁安置费用是多少,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发放标准的通知

26年07月17日
苏州拆迁律师费用是多少,相城拆迁律师

26年07月17日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包括哪些费用,土地征地补偿费

26年07月17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6年07月17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6年07月17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6年07月17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6年07月17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7月17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7月17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6年07月17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6年07月17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6年07月17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6年07月17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