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关于确定土地使用权需公示的法律依据,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土地使用权公示的基本原则
1. 物权公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土地使用权的公示。
2. 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也应当进行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这一要求体现了物权公示原则在土地使用权领域的具体应用。
2)土地使用权公示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土地使用权公示的具体程序,但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方式。这些规定为土地使用权的公示提供了法律基础。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这两部法规详细规定了不动产(包括土地)的登记程序、登记内容以及登记机构等。其中,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权利的一种,必须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登记公示。具体来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土地使用权公示的意义
1. 保障交易安全:通过公示,可以使潜在的交易相对人了解土地的使用权状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交易风险。
2. 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登记公示是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和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也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3. 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使用权公示有助于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土地资源利用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确定土地使用权需公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物权公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不动产登记公示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土地使用权公示的法律体系。
规定》共28条,主要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它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善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程序制度
三是严格的法律制度。《规定》明确规定: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上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是广东、江苏和重庆等地在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实践中创新出来的,挂牌出让综合体现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并同样是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特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方式,尤其适用于当前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
一是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
二是操作简便,便于开展
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为此,《规定》将挂牌出让与招标拍卖方式并列,将挂牌出让作为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对挂牌出让的适用范围、程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考虑到在挂牌截止时有可能出现众多竞价人竞相竞价的情况,为了实现土地效益的最大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第19条规定: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要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由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4条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规定: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依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2、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需要公开吗,确定土地使用权需公示的法律依据”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需要公开吗现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内容投稿:唐凝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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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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