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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征收范围但未拆迁的土地或房屋可以确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确权的基本原则
1. 土地与房屋权属的独立性:土地和房屋作为不同的不动产,其权属确认需分别进行。土地权属的确认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而房屋权属的确认则主要依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
2. 确权不受征收状态影响:土地或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尚未拆迁,并不影响其原有的权属状态。权属确认是一个独立的过程,与征收行为无直接关联。
2)确权的途径与方法
1.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 土地权属证书: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以明确土地权属。
▷ 房屋产权证书:核对房产证上的记载,确定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 建设规划审批文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房屋建设的合法性。
2. 申请政府部门确权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土地权属争议时,可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确权申请,由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屋产权存在疑问时,可向住建部门咨询,查询房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备案资料,核实产权登记情况。
3. 通过法律程序确权
▷ 行政复议:对政府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时,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未能解决问题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进行确权判决。
▷ 民事诉讼: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时,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由法院查明事实并确权。
3)确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在整个确权过程中,关键是要收集和保存好各类证据,如合同、协议、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以便支持自己的主张。
2. 遵循法律:在确权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避免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
3. 及时处理:一旦发现权属争议,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争议扩大化或影响后续的征收、拆迁等程序。
纳入征收范围但未拆迁的土地或房屋可以确权。确权过程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查阅文件、申请政府确权、法律程序等途径明确权益归属。
法律分析:
房屋确权可能会拆迁。房屋确权只是暂时的,若是后期城市有了新规划,对该地有新政策的话,依旧是会进行拆迁的。不过,房屋在确权后,要进行拆迁的,拆迁方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争议通常可以进行确权。
在拆迁过程中,若当事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确权。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需提供能证明房屋归属的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产权证书、建房审批文件等。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作出判决。
若能成功确权,在拆迁补偿时,权利人可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不过,若房屋已被拆除,物权已消灭,确权对象可能变为拆迁补偿利益,同样可通过法律途径确定补偿利益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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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没拆能确权吗现在怎么补偿的,拆迁如果不拆会怎么样
内容投稿:俞和
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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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