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特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代耕,具体如下:
1. 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2. 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3. 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需发包方备案,并应报发包方同意。互换后,双方均获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4. 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5. 入股: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后,农户按照股权比例享受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
6. 代耕:承包方临时将土地委托给他人进行耕种,通常时间较短。代耕期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代耕方仅负责土地的耕种等事务。
法律分析: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经营权流转,其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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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是怎么搞的呢,土地流转的程序有哪些
内容投稿:康志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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