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已经被列入征收的土地一般不能办理不动产确权,因为其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征收的法律性质与所有权变更
1.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需遵循严格的法律权限和程序。
2. 一旦土地被征收,其所有权即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这是土地征收的法律后果,也是无法进行确权的基础。
2)土地确权的含义与适用范围
1.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确认和确定的过程。它通常针对未明确权属或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
2. 被征收的土地因其所有权已转移至国家,故不再属于确权范畴。确权工作主要针对的是未被征收或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土地。
3)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 若土地征收程序存在违法或不规范之处,导致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土地权属可能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情况下,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征收合法性问题后,再确定是否可以进行确权。
2. 但这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形,并不改变一般情况下被征收土地无法确权的原则。
法律分析:
土地被征用了是不能确权的。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个人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权自然也就发生的变更,就算是非法征用,也是于有争议的土地,土地确权对于有争议的土地国家明文规定不予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1、房屋拆迁过后宅基地归属权是村集体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进行确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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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后土地能不能确权了,拆迁范围内的房子是否能确权
内容投稿:罗盈乐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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