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律所实务工作经验,善于倾听,待人具有亲和力。力争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法律人。
面对房产中介以土地出让金为由压价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明确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若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若中介以欺诈手段使委托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收集证据
▷ 保留书面材料:包括与中介签订的合同、协议、报价单等,特别是涉及土地出让金和房屋价格的部分。
▷ 保存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邮件等即时通讯记录,以及录音录像等,证明中介存在以土地出让金为由压价的行为。
▷ 收集市场价格信息:了解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以证明中介的压价行为是否合理。
3)采取行动
▷ 与中介协商:出示收集到的证据,指出中介的压价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要求其纠正并给出合理价格。
▷ 向相关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中介的不当行为。
▷ 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维权途径和法律程序,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拆迁评估不合理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或予以公告。房屋拆迁评估的方式有: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龙口市山水琦家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刁某某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山水琦家公司、刁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在与原告接洽涉案房屋事宜过程中,从未向原告出示受房主委托或与房主签订中介合同的证据,亦未与原告签订书面中介合同,对中介服务的内容双方无明确约定,最终亦未促成原告与房主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是错误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刁某某、龙口市山水琦家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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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拆迁压价很低怎么办呢,拆迁地价怎么算
内容投稿:乐安
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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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