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个案件,承接全国各地各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屋腾退、违法拆迁、分家析产、不动产租赁等纠纷。
农村土地确权新规定并非特指2025年实施的政策,而是持续进行的法律过程,其核心在于明确土地权利归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以下是对农村土地确权相关规定的详细解析:
1)确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五条及第十六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规定了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如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证明等。
2)确权内容与流程
1. 确权内容:涵盖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等。确权工作需详细记载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面积等信息,绘制宗地图,并录入管理系统。
2. 确权流程:包括前期准备、调查摸底、测量绘图、公示审核、登记发证等步骤。确权过程中,需确保农民参与,尊重农民意愿,并依法解决土地纠纷。
3)特殊情况处理
1. 土地纠纷:对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人地矛盾: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分析:
土地确权只是确认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同时土地并不归个人所有。理由在于我国土地实行国有制和公有制,个人对土地是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汤某某、郓城县张鲁集镇汤垓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汤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享有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编码:
××)中面积为5.09亩的小西南地和面积为2.95亩的石头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所有涉案费用均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系同胞兄弟,均系郓城县汤垓行政村汤垓村村民,本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的父亲已去世,原告家庭中共有4人,被告汤某某的家庭中共有3人,加上原告的母亲共计8人参与土地承包,当时人均土地2亩多,共计承包了16.78亩土地,其中原告承包的地块共计8.04亩,分别为5.09亩的小西南地(地块编码:
0200256)和2.95亩的石头林地(地块编码:
0200877)。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驳回原告汤某某的诉讼请求。
✎龙江县景星镇街基村村民委员会、黄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街基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交纳确权后新增土地面积2021年2022年承包费952.8元(3.97亩×120.00元×2年);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街基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商讨2021年“清化收”收费标准,会议决定,对实测面积多于合同面积的土地进行收费,制定收费标准为每亩为120元。
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龙江县景星镇街基村村民委员会支付2021年、2022年期间的土地承包费95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龙江县景星镇街基村村民委员会、徐某某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街基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交纳确权后新增土地面积2022年承包费1,164元(9.7亩×12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1年某某就该超出部分和承包的机动地向原告街基村委会缴纳承包费。
徐某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龙江县景星镇街基村村民委员会支付2022年期间的土地承包费1,1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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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出让后如何确权使用,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
内容投稿:卞峰安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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