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拆迁土地性质变更的起算时间,通常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紧密相关,且主要关注的是土地使用年限的起算点,而非土地性质的变更时间本身。不过,若从土地性质变更后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角度来看,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土地使用年限的起算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为七十年,工业用地为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五十年。这些年限的起算点,通常是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时间。
1. 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是土地使用年限计算的起点。开发商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需按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从而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年限的倒计时正式开始。
2. 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土地出让金是开发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一旦缴纳完毕,并办理完相关登记手续,土地使用年限即从该时点起算。
2)拆迁土地性质变更的特殊情况
在拆迁过程中,土地性质可能会因规划调整而发生变更。例如,原居住用地可能变更为商业用地。这种变更并不改变土地使用年限的起算原则,即仍然从开发商取得新用途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时间起算。
1. 规划调整与土地性质变更:当政府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土地用途时,会依法进行土地性质的变更。这一过程中,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可能会受到影响,但新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仍然从取得新使用权的时间起算。
2. 新用途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在土地性质变更后,开发商或新的土地使用者需重新取得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此时,新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即从该时点起算。
3)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土地性质变更及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可能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因此,建议相关方在办理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 查阅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特殊规定或政策,这些规定或政策可能会影响土地使用年限的具体计算时间。因此,在办理前需查阅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2. 咨询当地房地产律师或相关部门:由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点和实际操作环节,建议咨询当地房地产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3. 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在办理过程中,需保留好相关证据和文件,如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这些文件将作为计算土地使用年限的重要依据。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做作用:
1、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近郊区的土地。
2、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
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
3、征地补偿: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大病保险和新农合:
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大病保险对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针对参与新农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不低于50%。新农合人均筹资政府给与一定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万某某、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盆罐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万某某渤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盆罐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诉讼费由盆罐村委会承担。
双方签订的《建厂占地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30年,自2003年5月14日起至2033年5月14日止,万某某渤在盆罐村委会的协助下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万某某渤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合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过最高年限,盆罐村委会主张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万某某渤负担。
✎黄某某、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五星社区亨美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黄某某上诉请求:判令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
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改判:
1.黄某某无需向亨美经济社支付租金224122.5元及利息;
2.建(构)筑物补偿款14338810.85元、租金补偿款14172394.39元归黄某某所有,亨美经济社无权要求分配;
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亨美经济社承担。
依南府【2021】153号文附件3《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佛山特大桥(DK24+720-DK34+600段)土地和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三)款2小点的规定“建(构)筑物补偿按原合同约定的比例或双方协商的比例进行补偿”,上述政策文件关于建(构)筑物补偿是尊重合同,按合同约定处理,结合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的约定,建(构)筑物的补偿应当全部归黄某某所有,亨美经济社无权超越上述政策文件及合同约定要求分割。
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1600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
黄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建(构)筑物补偿款12553484.77元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五星社区亨美股份经济合作社,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五星社区亨美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沙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沙坑村经济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
1.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03年1月8日签订的《土地使用补偿合同》自2019年5月1日起无效;
2.被告立即将《土地使用补偿合同》约定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还给原告;
3.被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按18元每月每平方米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至被告实际交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4日共34816元,占用费具体数额以评估价为准);
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受理费。
原告已委托律师于2019年4月3日发函告知被告《土地使用补偿合同》中租赁期限有效部分为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合同将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被告应于租期届满前将涉案土地交还原告,并于2019年5月15日前将属于被告的动产物品全部搬迁完毕,但被告至今仍未将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还给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沙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周某某支付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水电设施、公路补偿费用363919元,周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沙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交还之日的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25272.72元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还应支付的占有使用费为287284.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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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集体土地使用证年限怎么算,集体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
内容投稿:吴嘉
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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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