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海域养殖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以及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商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民商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处理企业间相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领域均有相关涉猎。
土地确权判决后,法院的执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判决生效与执行申请
1. 判决生效:法院作出的土地确权判决,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通常为十五日),若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则判决生效。
2. 申请执行:胜诉方需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若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限,则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2)法院受理与审查
1. 受理: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及相关材料后,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 审查内容:法院主要审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生效、申请执行的主体是否适格、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执行的事项是否明确等。
3)执行措施的实施
1. 查询与查封财产:法院有权通过多种渠道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对于土地确权纠纷,特别关注土地的登记情况。根据查询结果,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2. 责令履行与强制履行: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多种强制手段,如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
3. 特殊情况处理:如涉及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院会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不可以。因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农民只是拥有使用权,所以,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农民自用的宅基地,也不可用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则可以用来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只有一套住房,那是属于个人生活必须品,同样不能用于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有购买的土地或商品房,则可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自己的地自己种
适合人群:
暂时没有更好选择也无非进程打工的农民,农村老人尤其合适。
优点:稳定。
农村自己种地虽然难有大福大贵,但风险也不大,尤其是在油水浇田的地区。
粮食有最低收购价,产量也比较稳定,而且还有种地补贴。
靠着几亩薄田,如果一家人没灾没病,基本生活还是可以的。
还有个优点是假期长,每年就忙那么一两个月。
不足:收益低。
自己种田,如果没有积蓄的话,抵抗灾病的风险比较大。
如果家里有人有重病,指望种粮食的收入怕是入不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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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后怎么执行的,土地确权后如何继承
内容投稿:秦毅煜
内容审核:王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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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