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可以改变原貌吗,流转的土地到期后 归还土地时是否需要恢复土地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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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拆迁 集体土地拆迁

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10年,目前为律所首席督导律师。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土地承包可以改变原貌吗,流转的土地到期后 归还土地时是否需要恢复土地原样

一、流转的土地到期后 归还土地时是否需要恢复土地原样

流转的土地到期后,归还土地时是否需要恢复土地原样,这个问题涉及土地使用和管理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土地到期归还时恢复土地原样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主要针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规定了恢复土地原状的要求,但这反映了土地管理法律对于土地保护和恢复原状的一般原则。即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后,有义务确保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避免土地退化。

2. 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出让方通常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这些合同中往往会明确土地使用期限以及土地恢复原貌的要求。因此,土地到期归还时,是否需要恢复土地原样,首先应遵循合同中的约定。

2)土地流转到期后土地归属与恢复原样的实践

1. 土地归属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流转并不改变土地的承包关系。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表明,土地流转到期后,土地仍然归属于原承包方。

2. 恢复原样的实践: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到期归还时是否需要恢复土地原样,往往取决于土地流转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恢复土地原貌的要求,那么土地使用者就有义务在归还土地时将其恢复至原状。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3)结论

流转的土地到期后归还时是否需要恢复土地原样,首先应遵循土地使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履行恢复土地原貌的义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应协商解决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同时,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土地退化,保护生态环境。

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什么负责组织复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土地复垦条例》是为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1年3月5日发布并实施。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三、如何处理土地批少占多的问题

关于少批多占土地的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若存在少批多占的现象,应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出警告令要求其立即归还非法侵占的土地;

若有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业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则需在限定期内予以拆除并恢复土地原本形态;

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除了要没收其新建成的设施外,还可能会面临罚款的处罚。

另外,对应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倘若触犯刑法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未获政府授权或是通过欺诈行为获得许可证后擅自占用土地的情况,首先需要的是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止侵占非法土地的命令,对于那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把农业用地转化成建设用地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定时间进行拆除工作,同时恢复该区域的土地原有状态;

如果此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要没收其新建成的设施并罚款,同时对违法占用的土地单位的直接主要负责人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倘若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如有逾越许可权限占用土地的情况,超出范围部分将作为非法侵占土地来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王某某、王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返还土地1.22亩,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土地收益(按岛某某冷库买地450元每亩计算,时间从1998年村委收回土地计算止今,共22年,返包赔总计12,078元);

2、恢复土地原状;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王某某承包土地中北河1.22亩,在1998年被村委收回,由原书记王某某经手,收回后由同村村民王某某竞价经营至今,期间王某某在土地中挖一泥塘。

被告乳山市崖子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北河1.22亩土地失地期间损失2684元,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40元,由被告乳山市崖子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1元。

✎顾某某某与孙某某、江苏震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顾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孙某某、震泰公司、禹成才归还原告位于沭阳县亩承包地;

2.被告孙某某向原告给付土地占用费22000元;

3.被告震泰公司给付原告土地占用费66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某某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

1.被告禹成才归还原告位于沭阳县亩承包地;

2.被告孙某某给付原告土地占用费22000元;

3.被告禹成才向原告返还土地租金4620元。

事实和理由:

2006年末,被告孙某某利用其孙庄村干部身份强占属于原告的2亩土地,并将其中1.4亩土地与被告禹成才进行调换。

被告禹成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某某某返还位于沭阳县亩承包地(地块四至为东至顾立友、西至李某某、南至路、北至沟),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某某负担。

✎方某某、睢宁县睢城街道朱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用益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87.1亩承包地;

2、判令被告清除承包地内的广告标语、私自搭建的栅栏门,将土地及围栏恢复原状;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

判令被告将原告承包地北边界限从西向东距离约50米处渠某某缺口恢复原状(梯形:

上底6米某某,下底9米,高度1米,长度9米)。

2020年6月10日第三人胡某某与被告续签了《土地流转租赁合同》,承包土地的面积为176亩,该176亩是包含在原告此前签订承包合同的510亩土地之中,第三人胡某某所签订的合同期限至2024年6月20日止。

被告睢宁县睢城街道朱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3年6月10日前返还原告方某某87.1亩承包地【范围呈“7”型状,其中东半承包地:

东边南北长394.5米,被告睢宁县睢城街道朱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原告方某某87.1亩承包地的北边边界自西向东50米处:

上底6米某某,下底宽9米,高度1米,长度9米的梯形渠某某缺口,恢复原状。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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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可以改变原貌吗为什么,土地承包人可以将所承包的土地变更吗

内容投稿:范伟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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