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拆迁的房产能查到拆迁款明细,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查询:
1.向拆迁部门申请查阅:
▷ 拆迁部门作为负责拆迁工作的主要机构,掌握着拆迁赔偿的原文件及相关资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被征收人有权向拆迁部门申请查阅拆迁款明细。
▷ 申请查阅时,建议通过正式渠道,如提交书面申请,以确保查询流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查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除特定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若拆迁款明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且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豁免公开的情形,申请人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查询拆迁款明细。
▷ 申请时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必要的申请信息,如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等。
3.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查询:
▷ 若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拆迁款明细,且该信息不属于豁免公开范围,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style":"","tagType":9}],"style":""}],"
一般拆迁补偿的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申请拆迁国家赔偿具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即拆迁过程中侵害公民权利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务条件,即拆迁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损害事实,即须存在拆迁行为导致公民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市、县级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1)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2)房屋征收决定;
(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5)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6)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7)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2、具体房屋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
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6560岳某某与耿某某才、耿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耿某某名下位于睢宁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证号为睢土国用(2010)第100303号、睢房字第**】的拆迁补偿利益归某某告所有(价值约18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第1项诉求中拆迁补偿利益明确为1342233.27元,后变更为1325919.70元。
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主要证据: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和耿某某、胡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耿某某将位于睢宁县的房地产作价345000元转让给原告,及耿某某授权耿某某办理案涉房屋买卖事务的事实。
确认登记在被告耿某某名下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睢宁县【睢土国用(2010)第100303号、睢房字、睢房字第**及其附属物、装潢价值对应的拆迁补偿款1207511.70元,归某某告岳某某所有,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夏某某1、夏某某2等与万某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夏某某1、夏某某2、夏某某3、夏某某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横堤二街20号(老18号)房屋中历史遗留部分的拆迁补偿,即被告支付原告28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横堤二街**(老**)系万某某、万某某1、万某某3、万某某4、万某某2、万某某5的父母留下的遗产,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六人各占1/6,后于1994年兄弟姐妹六人对该房屋进行第一次扩建,扩建总面积为96.72平方米,又于2007年第二次进行改造扩建,扩建面积为88平方米,2010年3月万某某去世,四原告为万某某的全部合法继承人,该案涉房屋于2018年10月19日动迁,拟对扩建房屋无证的面积184.72平方共计补偿2797954元,后兄弟姐妹五人与原告夏某某1以及武汉安奕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刘某某主任于2018年10月19日协商对该房屋第一次扩建的96.72平方补偿的拆迁利益进行分配,经刘某某调解,兄弟六人每人分配15平方米拆迁利益,分得23万元,被告多分6.72平方。
案件受理费4962元,由原告夏某某1、夏某某2、夏某某3、夏某某4负担,驳回原告夏某某1、夏某某2、夏某某3、夏某某4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双台子区辽河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原告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532.85平方米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以法院委托评估价为准);
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等诉讼费用。
被告如果在《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安置期限到期后满12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屋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货币补偿代替产权调换。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和双台子区辽河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安置补偿款7,014,32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
以7,014,322.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日为起算点计算至补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案件受理费50.00元,评估费37,000.00元某某由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和双台子区辽河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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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赔偿款可以公开吗现在,拆迁款赔偿下来了可以退回吗
内容投稿:蒋晨琬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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