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拆迁,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拆迁,但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1)合法建筑与拆迁条件
1. 合法建筑保护:若房屋为合法建筑,且被拆迁方不同意拆迁,拆迁方不得擅自强制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需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2. 拆迁条件:拆迁需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拆迁方需与被拆迁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确保补偿的公平与合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拆迁方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得法院的许可。
2)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1. 申请与裁决:拆迁方需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并依法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且已落实补偿安置,行政机关可作出强制拆迁的裁决。
2. 公告与通知:拆迁方需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同时,需组织听证,确保被拆迁人的意见得到充分听取。
3. 现场公证与证据保全: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方需进行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与透明性。
3)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情形
1. 未经裁决: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 补偿未落实:若拆迁方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 程序违法:若拆迁方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未提前通知被拆迁人、未组织听证等,亦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特殊情况下的强制拆迁
在特定情况下,如房屋为违章建筑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拆迁方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但即便如此,拆迁方也需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蔡某某、陈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蔡某某、陈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苏1183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
2、驳回句容建华置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建华公司未对蔡某某、陈某某基本的补偿情况下,一审法院以租赁期限届满,未再续租为由,判令蔡某某、陈某某搬离,甚至还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3元,由上诉人蔡某某、陈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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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合法性,拆迁补偿合理吗
内容投稿:郝松霖
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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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