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协议拆迁是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1. 协议拆迁的法律依据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协议拆迁的合法性,并详细列举了协议中应包含的内容。
2. 协议拆迁的有效性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协议拆迁中,只要双方满足这些条件,签订的拆迁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在协议拆迁中,如果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协议,那么该协议将无效。
3. 协议拆迁的纠纷解决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一条款为协议拆迁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了法律解决途径。
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协议拆迁是合法的,只要双方满足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的拆迁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法律分析:
有。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拆迁协议通常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 依法订立的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协议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其生效需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条件。
主体方面,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上,双方是基于真实意愿签订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内容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土地管理与城市规划等规定。
通常,依法签订的拆迁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义务,比如提起民事诉讼。
但如果存在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经法定程序认定后,协议则无效。
✎刘某某与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与原告在2005年12月25日签订的《前门大街及东片保护整治发展工程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为无效协议。
综上:
被告在2005年12月25日向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拆迁协议》里的内容并不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达,利用原告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原告签订了《拆迁协议》而达到在原告的住所地实施真正的商业商居混合用地的拆迁目的,被告无权代扣原告房改购房款2159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归原崇文区政府所有归区房屋管理局管理房屋并收取每月房屋租赁费用,由于:
《03判决书》证明:
被告获取的《许可证》不存在区政府的授权委托书,故:
由于没有区政府的授权委托书该项目的拆迁行为是被告企业的个人行为,被告采取欺骗手段订立格式《拆迁协议》骗取原告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实际属于商业商居混合用地性质的《拆迁协议》,被告提供的格式《拆迁协议》违反了《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第470条第(7)款,第497条第(2)款等规定,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拆迁协议》为无效协议。
本诉案件受理费2101.5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拆迁款1065689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回迁房173.6平方米归原告所有、使用;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刘某某某父母于1989年开始就搬到本村另一处房屋居住,也多次表示,该宅院就是刘某某某的,跟任何人都没关系,但在拆迁过程中又提出新的想法,经村委会及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但父亲刘某某某却拒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严重损害了刘某某某合法权益,拆迁近2年多,刘某某某未收到任何补偿,造成刘某某某一家生活极其困难及不安,现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某412129元,保全费3620元,由被告刘某某某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徐某某与武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21年6月7日在动迁组签订的《家庭协议书》;
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杨浦区凉州路400弄2号丙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原告要求取得其中四分之一的款项即1,627,855.95元。
2021年6月7日,原、被告四人在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的组织下,就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及发放事宜签订《家庭协议书》,但该协议书的签订过程及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当时动迁组工作人员对动迁政策进行了错误的解释,说没有户口的人只能拿评估价部分,还说如果不签家庭协议就拿不到动迁款,所以原告是在对动迁政策存在重大误解和工作人员的欺诈,在密闭空间内坐了几个小时候后作出了错误的签名,所以这份家庭协议应当撤销。
上海市杨浦区凉州路400弄2号丙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的征收补偿款及签约百分比奖励费由原告徐某某得80万元,由被告武某某、徐某某得230万元,由被告徐某某得1,661,423.8元及签约百分比奖励费,由被告徐某某得175万元,案件受理费57,38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7,051元,由被告武某某、徐某某负担20,272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14,632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15,425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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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协议有效吗合法吗知乎,拆迁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投稿:朱军艺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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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