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土地本身归国家所有,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续期,具体归属需根据土地类型及法律规定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基本原则
1.土地所有权归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或单位仅享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土地本身归国家所有。
2. 续期原则: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立即终止,而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续期。
2)不同类型土地的续期规定
1. 住宅建设用地:
▷自动续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意味着,对于普通住宅,居民无需担心使用年限到期后的土地归属问题,土地使用权将自动延续。
▷ 续期费用: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 非住宅建设用地:
▷ 申请续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 审批与重新签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无偿收回:若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土地使用权将由国家无偿收回。
3)特殊情况处理
▷ 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把土地承包出去之后那么土地的使用权还有效。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首先,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是处分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发包方同意
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其次,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不能把它和集体统一经营对立起来,实践证明,只有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形式。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综上所述,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许某某与宁夏地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许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及时办理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七十年的变更;
2.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
项目土地使用年限40年,至2046年11月22日,地德人和公司已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土地产权年限的变申请,将土地使用年限变更为70年,若政府未予变更,出卖人承诺40年产权延长至70年产权的土地出让相关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与买受人无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许某某负担。
✎杜某某、东阿县永鑫商贸有限公司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杜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原东阿县第三棉厂院内及周围土地(117亩)地上物的所有权归原东阿平原丰产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有;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中原告诉讼请求1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东阿县第三棉厂院内及周围土地(117亩)在2036年10月1日前的使用权及地上物的所有权归原东阿平原丰产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有”,即原告诉讼请求1除请求法院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认定外,还一并请求法院对涉案土地地上物的所有权作出认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杜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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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谁管理呢,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归谁
内容投稿:梁悦莉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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