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2006年,北京市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重新启动了采石路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的拆迁工作,拆迁居民共计269户,陈哗杰(化名)便为其中一户。经评估,陈哗杰的房屋(营业用途)建筑面积约188平方米,货币补偿价格为92.7万元。与多数被拆迁户一样,陈哗杰拒绝以这一标准达成补偿协议!时至2007年6月陈哗杰来盛廷律师事务所委托杨在明律师、马丽芬律师代理其案时,拆迁人已然进入申请强制执行拆迁裁决的阶段。委托人期望通过律师的法律运作,实现400万拆迁货币补偿!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拆迁许可证的特别之诉
2007年7月,杨在明律师、马丽芬律师代委托人向海淀法院提起涉案项目拆迁许可证本证无效之诉。8月底,法院以诉争拆迁许可证已在另一诉讼中进入上诉审阶段为由中止了本诉。正所谓胜败乃兵家常事,这一诉的中止并未能阻止维权的脚步——几乎与诉本证的同时,二代理律师提起了另一诉,主张撤销拆迁许可证续证。9月上旬,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核准拆迁许可证延期之行为不在受案范围之内,驳回了原告起诉!基于这一裁定系错误的认知,杨、马二位律师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支持了上诉人方的主张,撤消了一审裁定,并指令海淀法院继续审理。
办案第二阶:规划许可之诉讼!
2007年9月份,杨在明律师与马丽芬律师进而打出第二个王牌之诉——规划许可之诉!这一诉从一审诉到二审,律师们坚持了“证据战”路线,层层逼近,最终致使对方的法律漏洞日渐浮出水面!
在规划许可及拆迁许可续证两诉压力之下,拆迁人,即北京市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始于2007年底对委托人发出案外调解邀请,提出委托人可以选择原位置、同面积营业用房回迁,或者货币补偿、价格另议。弹指一挥间,4个月过去了,拆迁人的妥协达到了1000万人民币的货币补偿款!
【律师说法】
站在被拆迁人的角度,本案的经典之处之一无疑在于巨额补偿款。站在拆迁律师的角度,本案的经典之处则在于实现当事人膨胀的委托期望值!由表及里地审视这两个不同的角度,法律点是最终的回归:
第一,本案的拆迁许可证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存在本证与续证之分。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项拆迁项目耗时通常在两年以上,拆迁人往往要多次到相关部门办理续证手续。续证的可诉性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歧义聚点!一审法院认为不可诉即为例证。根据法律规定,续证需要先由拆迁人申请,继而由行政机关重新审批,再行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因而它是独立于拆迁许可本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具有可诉性!二审法院没有对一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的正确做法应当认为是对这一法律点的承认。
第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一方,举证不能则出现排除其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规划许可证的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在诉讼中提供其作出规划的法律依据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据,这些证据应涵盖法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作出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的适当性与合法性、作出规划的程序及权限的合法性、其他实体性要件的合法性等。上述证据的缺位将直接导致被诉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效力的缺位。
一般来说,行政案件的代理要难于民事案件,而拆迁案件的代理又要难于一般行政案件。因此,作为拆迁律师,办案的魄力从何而来?答案便是——在熟知拆迁法律法规于心的基础之上,锐利地洞察个案的共性与个性,进而睿智地拟定办案思路,最后付诸实践,孜孜不倦地突破维权之底线,亦即诉讼,实现当事人合法合理的委托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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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