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份方案你有权拒绝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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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地工作有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有些地方还是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侵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合法权益的情况。那么您是否知道与我们的补偿权益息息相关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如何制定的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为大家解读……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分为4个程序:


第一,拟订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方案,是搞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前提。各地可依照法律规定,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以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制定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报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具体如下: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


第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后,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这是广大被征收人的基本权利,一旦被侵害,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征地补偿以及安置。


第三,批准、审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0、11条之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这一规定也再次强调了村民对这一方案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第四,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方案批准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应当进行严格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依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该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落实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黄晓丽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政府征地拆迁是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的集合,应该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等基本原则。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出现违法情形时,被征收人要善于运用复议、诉讼程序,通过法律维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当然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这一程序过于专业,比如补偿方案制定主体违法、内容不合法不合理等情况,广大被征收人并不能很好辨识,这时就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鼎力相助了。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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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400-18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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