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地拆迁领域,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无疑是老百姓最为闻之色变的文书之一。三五天之内威胁行政拆迁,这种“以拆违促拆迁”的力度的确不是慢吞吞的司法拆迁所能匹敌的。故此,一经下发坚决起诉将其撤掉,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不二选择。本案,看在明律师刘博韬、张琨、宋晓峰如何将南京市某镇作出的限拆决定一诉撤销!
【基本案情:90年代初所建房屋成违建?】
委托人陆先生在江苏省南京市某镇某村拥有1992年建造的房屋,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且持有《村镇建设工程准建证》。2017年7月,镇政府向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以相关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为由限3日内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前述253.9平方米的“违法建设”。陆先生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博韬、张琨、宋晓峰律师介入此案,助其维权。
【法律分析:面积认定不准致限拆决定一诉遭撤!】
在明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限拆决定。庭审中,在明律师敏锐捕捉到了涉案限拆决定的明显违法之处:其所认定的违法建设面积为253.9平方米,但根据镇政府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涉案建筑的面积却是301.13平方米。这一将近50平方米的“出入”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被告镇政府难以自圆其说。而在明律师则进一步指出镇政府存在未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就直接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的行为,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的现场勘察记录、示意图上的房屋形状、布局、面积均与事实不符,且从提供房屋照片上能看出被告工作人员根本没有进行现场勘验。显然,限拆决定在未充分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是违法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镇政府送达给原告的文书与其作为证据提交的文书所认定的违法建设面积不一致,对此被告未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所作法律文书应当合法、严谨,本案事实不清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法院据此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陆先生的房屋遭行政拆迁的警报得以暂时解除。
在明拆迁律师通过此案想提示大家的是,应对违建处置决定,要秉持“既打程序,又打实体”的原则。尤其是在实体、事实层面问题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限拆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当然,被征收人要从实体层面多下功夫,证明自己的房屋系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无证、缺证建筑。而对于本案这类《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即建造完成的建筑,简单地以有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来判定违建与否,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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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