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迁中有一种普遍的情况,那就是政府直接认定无证的房屋属于违建,不管三七二十一,径行组织人员强行拆除。这种做法对不对呢,难道认定为违建之后就可以“说拆就拆”吗?我们认为显然是不行的。从法律上讲,认定和拆除违法建筑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这些程序是怎样规定的呢?在这些程序中被处罚的人又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基本案情:典型的“拆违促拆迁”
王女士是安徽宿州某县某村的村民,2011年王女士出资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了新房子,面积约500平方米。由于经济发展,某村开始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2017年12月底,县政府张贴了征收公告,明确王女士的房屋所在地属于征收范围内。但是在政府调查测绘阶段,却认定王女士的房屋属于违建,并出具了违建认定书。随后在县拆迁指挥部参与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王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由于认定是违建,政府不给王女士任何补偿费用,严重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王女士无奈,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分析:认定违建有哪些程序?
(一)调查取证
对违法建筑认定,首先要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
这是十分关键的一步,许多被拆迁人都不知道,认为一旦政府作出了违建认定,政府就已经占据了主导的地位,可以对自己的房屋随意处置了,这其实是错误的。《城乡规划法》规定,对违法建筑调查取证后,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被拆迁人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同时告知被拆迁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拆迁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这些都是被拆迁人的权利,有很多被拆迁人因不懂法而将之忽视。
(四)最后的救济
我们可以说,此时就是认定违建的最后有效救济。当事人不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那么就只有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方式了。《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定提出期限内,政府是无权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
尽管在拆迁诉讼中,认定违建维权困难重重,但是作为专业的征收拆迁维权律师,黄晓丽律师团队凭借多年的诉讼维权经验,总结了一系列的维权方式,在和政府沟通、协商、谈判以及诉讼的过程中不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在此,黄晓丽律师再次提醒被拆迁人:首先,要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拆迁诉讼不是我们搜索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凭借权威学者对法律的解读,就可以自己和政府谈判解决的。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同样是律师,如果他不是专业从事拆迁案件代理的律师,对拆迁业务来讲,这位律师也是外行,就别说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临时下功夫苦读熟读拆迁相关法律的被拆迁人了。希望广大的被拆迁人不要拿自己的重大利益当儿戏、当自己法律水平的试验品。其次就是前面提到的法定程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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