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单位自管房,现在面临拆迁,作为承租人有权获得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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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管住房,是公房中的一类,适用公房拆迁的相关细则。而公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是一种公有住房,即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而一般的拆迁补偿,是直接补偿给房屋的产权人。很显然,这样的补偿方式,对只有使用权的公房承租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实践中,公房拆迁的补偿纠纷就日益凸显出来了。


公房拆迁补偿本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法律上一直没有完善的解决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上已经逐渐淡化公房拆迁的概念,相对应的法律也逐步废止。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公房拆迁有明文规定。即: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说明房屋的承租人是有权主张关于征收拆迁补偿的相关权益的。


然而到了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时,补偿对象却“缩减”成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一类人,公房承租人的概念在新规中已不再出现,这直接导致实践中依然存在的公房承租人在面临征收时的补偿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


对此,实践中通常的处理办法有以下二种情况:


(1)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该补偿需要二者协商一致。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办法仅供参考,面对具体的问题还需具体分析,制定具体的配套维权方案,才能保证承租人补偿利益的实现。因此,当遇到公房拆迁的时候,切勿盲目应对,也不要消极拖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正确的法律维权。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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