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拆迁】旧城改造的主体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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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是法定的征收情形。这二者之和,大约就是“旧城改造”类项目的大致内涵了。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旧城改造的一方主体是指政府组织征收拆迁的相关行政人员,而另一方相对应主体自然是被征收人了。而旧城改造的被征收人是什么意思呢?


下面以最新出台的深圳市关于“棚户区”的定义为例:


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


1. 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


2. 使用功能不齐全;


3. 配套设施不完善。


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批准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六条规定,无法独立进行改造的零散旧住宅区可以不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鼓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将辖区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有序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该规范可以大体看出旧城改造对于“旧城”的定义,也就是旧城改造作为被征收人为主体的概念界定。上述规定对于旧城改造有参考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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