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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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做了新规定,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据此,涉及交叉的有四类案件,分别是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裁决。征收补偿对象错误,冒领补偿款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多见,正是本条对征收补偿领域的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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