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做了新规定,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可以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有3类:1.行政赔偿(即申请国家赔偿的一种)案件,《国家赔偿法》已有相关规定为调解提供了实体法基础;2.行政补偿案件。最典型的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补偿协议。3.自由裁量权案件,如行政处罚的具体数额。调解作为一种定纷止争的有效手段,据此从民事诉讼中引入到了行政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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