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做了新规定,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可以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有3类:1.行政赔偿(即申请国家赔偿的一种)案件,《国家赔偿法》已有相关规定为调解提供了实体法基础;2.行政补偿案件。最典型的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补偿协议。3.自由裁量权案件,如行政处罚的具体数额。调解作为一种定纷止争的有效手段,据此从民事诉讼中引入到了行政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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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小幅修改,检察机关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