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胜诉」不作补偿决定还逼迁,只享有部分产权,补偿能否最终落袋?

咨询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中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我们常说的被征收人。但是,遇到只享有房屋部分产权的情况时,许多被征收人就会产生疑惑。自己是否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我是否需要得到剩余产权人的授权或是通过其他方法才能获得补偿?那么,部分产权人究竟能否作为被征收人获得补偿?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一起胜诉案例,将带给您满意解答。


【案情介绍:棚户区改造项目遭遇持续逼签】


委托人刘先生在祁县昭馀镇友谊西路拥有宅院一处,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记载了其拥有部分产权。


2014年3月10日,祁县人民政府发布祁政发(2014)23号祁县人民政府《关于山西建材厂宿舍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决定对东至北关村居民区,南至建材厂厂区,西至西北街空地,北至北关村居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刘先生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但是,由于补偿数额过低,刘先生一直未能与政府达成协议。


这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及开发商试图通过建立围挡、割断网线等非法逼迁手段,迫使刘先生接受不合理的补偿标准。不仅如此,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后,祁县人民政府迟迟不对刘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面对房屋征收部门的逼迁和政府部门的拖延,刘先生决定将维权事宜委托给李顺华、谢瑞青两位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来代理。在律师的指导下,刘先生以祁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责令被告祁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向刘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祁县人民政府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祁县人民政府的上诉。


「在明胜诉」不作补偿决定还逼迁,只享有部分产权,补偿能否最终落袋?


【案件解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系法定职责】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祁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对刘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祁县人民政府负有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


其次,祁县人民政府实际实施了本次征收行为,而刘先生是房屋产权人,其房产证登记的房产在征收范围内。因此,刘先生属于被征收人。


这一点,人民法院也在判决中予以确认:“尽管刘某某仅享有涉案房屋部分产权,但该产权份额仅对其补偿份额产生影响,并不能否定其作为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资格。”


这说明,刘先生作为部分产权人,同样可以作为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应得的补偿份额。


另外,祁县人民政府在上诉中辩称,其并未针对刘先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事实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负有房屋征收的法定职责,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成就后,就应当及时履行。其拖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即构成行政不作为。


人民法院也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进一步明确“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职,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行政机关不履职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最终,在李顺华谢瑞青两位律师的代理下,刘先生诉祁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赢得了最终的胜诉,刘先生在维权之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部分产权人同样有资格作为被征收人获得相应份额的补偿。如果遇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要积极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未配合签约的情况下,房屋征收相关部门未作出进一步行动,并不代表双方相安无事、万事大吉。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反而会导致自身权益日渐受损,使维权陷入被动局面。必要时,委托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帮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才是您的最佳选择。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835-600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在明胜诉」不作补偿决定还逼迁,只享有部分产权,补偿能否最终落袋?/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维权必区分: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不是一回事!

导读:通过检索征收维护合法权益案件,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中的被诉主体多是村委会,当然民事、行政都可能诉。

19年04月01日 17123次阅读
很多人在说“成片开发”拆不拆迁村民说了算!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中指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不过,这

20年12月25日 10177次阅读
建成快20年的房屋,无证也是合法建筑?真未必!

一处建造于2002年,距今已有18年之久的房屋,当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对此不服——建成时间久远的房屋也能

21年01月14日 7794次阅读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认无效,在明拆迁律师教你两条腿走路!

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对于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18年05月07日 5976次阅读
「以案说法」村民申请村务公开监督申请没人理?怎么办?

2020年4月26日,某市Y区X村经济合作社及村两委联合针对W先生下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以X村集体土地已经依法进行了棚户区改造、未签约搬迁村民严重影响全村回迁进程为由,决定收回W先生名下的宅

21年01月29日 5132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