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案的关键词有两个:其一,被征收人的房屋早在2014年就已遭拆迁,时至今日补偿问题仍未解决;其二,被征收人希望获得的征地补偿,而绝不是拆迁的国家赔偿。众所周知,一字之差的结果可是相去甚远。那么,在明律师能为被征收人的诉求带来希望么?
委托人:唐先生,湖南省株洲市某村人
代理律师: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基本案情:拆迁3年分文未补】
委托人唐先生是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2014年5月,其房屋遭非法拆迁,宅基地也被占用,但却没有拿到任何征地补偿。唐先生认为被告市国土局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主体,依法应当对其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补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向其支付补偿款792.86万元。
被告市国土局答辩指出原告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根据2014年株洲市规划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涉案房屋系原告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建房。随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是作出了责令原告限期拆除房屋的处罚决定。市国土局认为依据“违建不补”的规定涉案房屋应不予征地补偿。且涉案房屋并非被告拆除,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胜诉:只征收不补偿,不可以!】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唐先生在涉案村建有一栋3层房屋,确已被列入征收范围。2014年5月涉案房屋被政府部门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被告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原告的房屋在被告征收范围内,虽被有关部门拆除,但拆除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故被告应对原告房屋进行调查,确认是否应当给予征地补偿。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5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市国土局限期履行征地补偿的法定职责,原告胜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李顺华指出,本案又是一起“以拆违代拆迁”的案件。一旦案件进入因拆迁违法所致的国家赔偿领域,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无疑是不利的。而通过起诉要求国土部门履行补偿职责,则有望为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带来希望。补偿与赔偿,一字之差,还是“补”对被征收人来说结果更好一些。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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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过检索征收维护合法权益案件,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中的被诉主体多是村委会,当然民事、行政都可能诉。
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中指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不过,这
一处建造于2002年,距今已有18年之久的房屋,当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对此不服——建成时间久远的房屋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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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某市Y区X村经济合作社及村两委联合针对W先生下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以X村集体土地已经依法进行了棚户区改造、未签约搬迁村民严重影响全村回迁进程为由,决定收回W先生名下的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