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消息,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近日印发,其中关于在今后5年中建设法治社会的具体要求、目标均与征地拆迁、行政纠纷化解相关。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浅析其中与广大被拆迁人关系密切的内容,希望对大家依法救济权利有所启发。
【要点一:律师将成为普法教育的主要力量】
《纲要》指出,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注重加强对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
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创新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的解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治宣传。
据此,律师作为法律服务队伍的典型代表性力量,将在普法宣传教育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被征收人可更多地关注征地拆迁业务律所的自媒体平台、官方网站,从中获取更多征地拆迁领域法治宣传内容和实务操作知识,更好地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点二: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保障】
《纲要》指出,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建设,将产权保护列为专项治理、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等,依法予以公开。
这里特别提及了征地拆迁纠纷中经常涉及的行政强制决定(如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行政征收决定(如房屋征收决定、征地批复、征收补偿决定等)。
在明律师要特别强调的是,需要征收方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事项,不应限制被征收人在其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况下申请公开。近日出台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超频次、数量”收费的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到此种情形,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摆在优先位置,不轻易给被征收人“扣”上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利的大帽子。
同时,“产权保护”再次被重点提出,将“加强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建设”与此直接关联更是切中要害。
在明律师代理的一些案件中,个别拆迁方无视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事实,简单粗暴地将无证、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建筑认定为违建,进而以此为筹码逼迫被征收人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偏低补偿条件,如不接受就以责令限期拆除“伺候”。
更有一些地方将若干年前招商引资的事实抛至脑后,大搞“新官不理旧账”,令外来投资者的企业财产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甚至找出各种理由对其厂房、建筑物实施违法强拆。
这些做法既与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又与人所共知的“比例原则”不相符合,其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侵害和对地方上营商环境建设的损害都是显而易见的。
既然谈及“产权保护”,就必须坚决消灭、禁止一切形式、名义的违法强制拆除,包括但不限于“误拆”“帮拆”“偷拆”“以拆违替代拆迁”“以解危替代拆迁”等等。
【要点三:协商调解将成化解纠纷定海神针】
《纲要》指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县(市、区、旗)探索在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调解、协商、沟通一直是化解征拆领域矛盾纠纷的最优选项。事实上,真正通过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判”出具体补偿、赔偿数额的案件少之又少,大部分案件的解决都是要靠谈的。
故此,广大被拆迁人在面临征拆纠纷时不要盲目迷信“打官司”,更不要只在乎官司的输赢胜负,而要逐步将“以法促谈”的权利救济方略摸清吃透,将补偿利益纠纷放在法治的放大镜下照一照,避免钻进拆迁方预设好的“方案”“政策”中出不来。
实务中,在明律师经常通过寄送律师函、与拆迁方、评估机构等当面、电话沟通等途径共同探寻解决纠纷的办法,很多时候这比一味诉讼要高效、便捷得多。
而在行政复议、协调裁决程序中一旦出现调解的机会,被拆迁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诚恳地参与其中,争取通过“谈”来从速解决问题,既早日过上踏实安稳的日子,又配合征拆项目的推进,这才是理性、务实的认知。
在明律师最后要给广大被拆迁人一个小彩蛋:《纲要》中还提及了这样一点——加强对社会热点案(事)件的法治解读评论,传播法治正能量。征地拆迁领域的社会热点案(事)件的法治解读评论,在明律师从来不会错过,大家就多多关注我们的账号吧。(跪求自媒体平台遵守《纲要》精神,不要总是限流、删除我们传递的“法治正能量”)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全文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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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主要是加快化解此前法律法规和政策迟迟无法解决的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均可参照该通知文件执行。
近年来,因城镇化的发展,土地征收带来的利益,使得农村村民违规加建住房、未经批准突击建房、批少建多或者未经批准将原合法建筑拆除扩建、或在农用地上擅自新建住房等情况屡见不鲜。《城乡规划法》规定了违反规划的
为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7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及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导读:回迁、安置、办证等问题,均属于征地拆迁领域的后续性事项,所涉矛盾均发生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土地、房屋遭收回、拆除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