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主要是加快化解此前法律法规和政策迟迟无法解决的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均可参照该通知文件执行。
主要问题整理如下: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1、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用地手续补办后,体制内人员早期认购的“房改房”“集资房”离产权完全“私有化”,可能就差“补交土地出让金”这最后一步。也让购买二手“房改房”“集资房”的体制外人员看到了产权正式过户的希望。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3、开发商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欠缴税费的。以上两种情况,按照“证缴分离”原则,边追缴土地出让价款,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再“先追缴后办证”。
4、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或者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仍执行“先追缴后办证”,即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5、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可部分先行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这个规定对于部分“违建”是利好,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补办手续,逃过强拆的厄运。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6、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政府指定机构或组织代办。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可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
7、已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原记载用途进行登记。
8、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9、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部分被拆迁人而言,上述《通知》的发布是一个好消息。以往,不少被拆迁人因不动产登记的问题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而导致自己在征地拆迁中处于被动地位,使得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甚至被剥夺。现在,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根据上述《通知》的内容,尽早为自己的不动产办理登记及获得不动产权证,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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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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