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果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也没有通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申请人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这是实践中被征收人的重要维权手段之一。有时仅仅是这样一个诉讼,就有可能对地方政府部门施加一定的影响,为补偿纠纷的解决创造条件。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如果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情况下的处理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某项信息,涉及了商业秘密或者他人隐私,此时有些行政机关可能会直接不予公开,甚至还有些行政机关会要求申请人自己去征求意见,对待行政机关的这两种做法,申请人可通过复议或诉讼进行维权。一方面可以审查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也就是说,在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既是行政机关自身的义务,也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的前置程序。
另一方面,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举证证明,不予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公开。
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应保留相关申请证据。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为例,应当保存好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底单、以及邮件妥投记录等复印件。因为如果行政机关超过答复期限未予答复,申请人通过复议或诉讼方式进行救济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提出过申请。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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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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