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
先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再以旧城区改建名义推动征收拆迁,如此做法下的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标准呢?“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成立究竟应怎样考量?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艳律师就通过一起实践中的案例浅谈她对这方面问题的看法。
导读:一般认为,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在实施程序上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一般征收程序区别不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是法定的征收情形。
导读:正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开展的旧城改造征收项目的最大特点,莫过于其相较于一般征收项目的特殊程序,譬如意愿征询、预签模拟拆迁补偿协议、预评估等等。
导读:如今拆迁领域的现实就是,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类项目占据了最大的比重,不叫这类名字的项目已经是越来越难寻摸了。
导读:有个说法叫“与时俱进”,用在征地拆迁维护合法权益领域也是恰如其分的。2011年以前一般叫“拆迁”,2011年590号令出台后改叫“征收”,到了2018年又冒出个新概念——城市更新。
导读:旧城改造类项目无疑是时下征收维护合法权益领域里的“明星”。从在明律师代理案件的经历来看,2018年以来的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叫这类名头的可谓少之又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导读:在今天的征地拆迁领域中,一般性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项目越来越不多见,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名为“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整治”“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