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和拆违领域中,限期拆除通知书是核心的处罚行为,而从其作出到房屋被拆之间,似乎并没有给予当事人以足够充分的权利救济期限和空间。那么,限期拆除通知书下达没几天就直接强制拆除房屋的做法真的正确吗?被拆迁人若起诉至法院,又将会面临怎样的问题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团队的郑远航律师就为大家详细分析一番。
一、当事人可以直接对《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诉讼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以下简称:限拆决定)一般来说是一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且限拆决定的内容主要是责令行政相对人、当事人限期拆除建筑物,为相对人设置了积极的作为义务,且该义务具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该限拆决定属于对相对人不利之处分,并直接发生法律效果,属于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已经产生,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果,故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对限拆决定具有独立的诉权,((2020)最高法行再248号)(2019)最高法行申3347号)
所以当事人在收到限拆通知时不必过于惊慌,我们还是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采取有效救济的。
二、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立即起诉了,仍然被强拆还能再起诉吗?
对于单独的“强拆”行为,行政相对人当然具有诉权,也可提出复议或诉讼。但是对作出“限拆决定”后实施的“强拆”,是否可以单独提起复议或诉讼,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争议。
实践中,大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又强拆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拆决定”提起了救济程序(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但在救济程序进行过程中,又发生了“强拆”,从而引发了当事人对“强拆”行使救济权条件的成就,进而导致当事人对“限拆决定”和“强拆”同时具备了行使救济权的条件。
而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限拆决定”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时点,违法实施了“强拆”这一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条中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间,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
换言之,针对违建房屋的拆除,首先应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且当事人未采取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时,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但是部分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强拆,导致当事人可以在对“限拆决定”复议、诉讼期间,再次提起对“强拆”的复议、诉讼,产生行使救济权“冲突”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对“限拆决定”和“强拆”分别提起复议、诉讼,人民法院、复议机关分别立案并进行审理。
但是,在另外部分案件中,裁判机关认为“限拆决定”是“强拆”的依据和前提,“强拆”是“限拆决定”的延续,“强拆”系对“限拆决定”的履行,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既然已经对“限拆决定”提起复议、诉讼,就不能单独对“强拆”寻求救济(参考(2017)最高法行申3854号行政裁定书)。
这个问题要分不同情况分析,根据最高法的判例(2019)最高法行申13434号中的表述:
“一方面,因被诉强拆行为是以上述通知书作为执行的依据,如果单纯以此为由受理和审查,并无太大必要性;
(2020)另一方面,如果被诉强拆行为本身存在超出上述决定范围、执行对象错误或者给再审申请人直接造成人身、财产的不法侵害,再审申请人一并提起赔偿诉求,则本案即有审查和受理之必要。”
也就是说,此时对“限拆决定”和“强拆”关系的认定,以及救济权行使的方式,就要综合评判案件事实才能得出了。重点在于分析“限拆决定”与“强拆”之间的联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 强拆行为有无超过限拆决定范围,是否按照限拆决定的对象、面积等进行;
2. 强拆行为是否按照限拆决定确定的拆除期限进行;
3. 如果强拆行为的主体不对,被诉强拆行为本身存在超出上述决定范围、执行对象错误或者造成人身财产不法侵害,那么强拆行为是单独可诉的。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当我们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又遭到强拆,此时我们应当按照前文提及的审查标准,审查“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再针对其违法点启动法律程序。但是如果我们不清楚具体的处理流程,还是应当积极咨询律师,获得律师的帮助,由律师帮助制定权利救济策略,切勿自行任意起诉,以免浪费宝贵的诉讼权利。(郑远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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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