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土地管理法》施行以来,“先签约,后报批”的颠覆性程序给征地全流程带来了很大程度上的巨变。而对被征地农民而言,最要紧的就是明确在对补偿安置不满的情况下该如何依法救济权利。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最新发布的《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中的一些细节为大家解析这其中容易被忽略的一些问题。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申请协调、裁决或者复议还管用吗?】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上述“协调-裁决”的救济途径后来被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所吸纳,成为了农民对补偿安置标准、方案不服时的重要救济方式。不过,在新《土地管理法》的背景下,这一途径还能否继续适用呢?
笔者认为它是难以继续适用于2020年新法施行后启动的征地中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有这样表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正式出台是以征收土地方案获批为前提的,且需要经市、县级政府批准。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方案才会对被征地农民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才是一种可救济的行政行为。
对照2020年以后新程序的内容,在征收土地方案未依法获批前,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发布的内容事实上仅是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非最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这样的方案虽可作为征收方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但却尚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会对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第七项中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
由此可见,此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是拟定的。农民对它享有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协调、裁决或者复议能否实现则存在很大的疑问。
应该说,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未修订完成前,针对“方案”的救济将始终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
若参照对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我们不难发现“征收补偿方案”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是不能被单独救济的。被征收人只能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来对补偿方案中的违法点提出主张。
【“个别人”到底是多少人?】
在预签补偿协议环节中,新法“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的表述令一些被征收人费解:“个别人”究竟是多少人,大多数人同意签约,“个别人”的权益就无从救济了吗?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第十项规定,个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这里透露出两点重要讯息:一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从其名称及性质上判断应当是可救济的,那么基于此前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的协调、裁决或者复议救济的存在空间也就不大了。
二是“两个10%”即为“个别”的量化标准,即签约率不应低于90%,且已签约户所占有的土地面积不应低于拟征土地总面积的90%。
在明律师要指出的是,即便签到了99%,余下的1%未签约户的救济权利也应当得到充分保障,而不应被绝大多数人所代表。
面对先签补偿安置协议的操作顺序,不满补偿安置的农户最有效的救济途径就是暂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选择通过协商谈判、复议诉讼等方式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个别”一说自然会给这类农户带来舆论、情感上的压力,但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征拆双方依法理性往下走,“个别”人的出现并不会对征地项目的推进产生阻碍。
一旦签了约,征地批复再一公告,老百姓的权利救济路径就基本上看不到了。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还会存在吗?】
参照对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定,笔者认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新程序下的存在空间同样不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将其作为征地全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交地决定直接对接的就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湖北省的新规最后则是这样表述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给被征收人最终预留的救济对象叫做“对土地征收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且明确了土地征收公告中就会规定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期限。
这也就意味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两大核心内容——补偿安置和限期交出土地已被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土地征收公告的内容所取代。
而“对土地征收不服”事实上就是对征地决定不服,那么征地批复和征地公告之间或有其一是可诉的,被征地农民的最后救济途径是在这里。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上述对湖北省新规的浅析能够得出一个很清晰的结论——征地程序变化必然导致被征地农民权利救济的大幅前提,即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就充分行使各项知情、参与、监督权,不盲目签订任何书面材料,不将希望寄托在最后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救济上。而在“诉点”不明的情况下,专业拆迁律师的介入无疑将更具价值,听证、协商、寄送律师函、调解等“谈”的方式或许将在征地补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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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