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就着力解决棚户区改造等征收项目久拖不决、已签约群众回迁安置受阻等历史遗留问题迈出了重要一步。那么,《通知》中究竟有哪些新的提法呢?“期限性”为何成为这一新规给人的最直观印象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剖析新规中的奥妙。
【要点一: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至少需有这5个东西】
《通知》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作出补偿决定的请示;
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公房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需提交认定处理意见;
3.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凭证,以及分户评估报告相关复核、鉴定情况;
4.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5.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这就是说,在征收补偿决定未作出前就要由房屋征收部门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既全面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征收方因证据材料不足而在随后的复议、诉讼中陷于被动,从而“欲速则不达”。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若上述2-5项材料征收方都向你出示过,那么你就要做好应对补偿决定的准备了。
【要点二:几个关键期限确保征拆推进效率】
这几个关键的期限性规定是:
1. 区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2.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3. 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政府应当催告其履行义务;催告期满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上1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法院对补偿决定裁定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区政府原则上自准予执行裁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成。
如前所列,这4个相互间紧密衔接的规定期限有望将整个征收拆迁的时间控制在一个能让人“等得起”的范围内。一来不给个别未签约被征收人“以拖待变”的机会;二来避免补偿决定确定的金额因拖延时间过久而“作废”需要重新评估确定;三来也确保早早配合签约的群众能够早日回迁安置,不至于长年“陪跑”甚至到死也住不进新房。
对于不同意签约的被征收人而言,在60日的复议期限内或者6个月的起诉期限内及时提起程序,是争取协商补偿事宜的唯一机会。一旦错过了这个期限,司法强拆或将势不可挡。
【要点三:拆迁所涉文书可按确认地址送达】
除了前述“期限性”,《通知》的另一大亮点在于对送达程序进行了明确和创新。《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不变。但公告送达的期限则作出了缩减:对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北京日报》或者其他媒体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而全新增加的则是按确认地址送达——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也可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确认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无疑,新规施行后按确认地址送达将成为房屋征收部门的“首选”送达方式,《通知》中使用了“也可要求”的表述,意味着被征收人应当配合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而不得无故拒绝签署。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规范、严谨、细致的征收补偿程序规范客观上对征收双方而言都是有益的,它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补偿纠纷而导致的相互博弈空间,是一种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规范创新。被征收人还是要将关注的重点放在补偿数额的实体层面上,确保自己对补偿的预期合理、适度,放弃不切实际的对比和“拆迁暴富”的幻想,在获取公平、合理补偿的基础上支持项目的推进。
当然,如果补偿标准、项目、方式、主体上真的存在问题,被征收人依旧保有“复议、诉讼”这一关键救济手段,这点大家也别忘记。(王小明/文)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报道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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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