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就着力解决棚户区改造等征收项目久拖不决、已签约群众回迁安置受阻等历史遗留问题迈出了重要一步。那么,《通知》中究竟有哪些新的提法呢?“期限性”为何成为这一新规给人的最直观印象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剖析新规中的奥妙。
【要点一: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至少需有这5个东西】
《通知》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作出补偿决定的请示;
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公房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需提交认定处理意见;
3.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凭证,以及分户评估报告相关复核、鉴定情况;
4.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5.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这就是说,在征收补偿决定未作出前就要由房屋征收部门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既全面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征收方因证据材料不足而在随后的复议、诉讼中陷于被动,从而“欲速则不达”。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若上述2-5项材料征收方都向你出示过,那么你就要做好应对补偿决定的准备了。
【要点二:几个关键期限确保征拆推进效率】
这几个关键的期限性规定是:
1. 区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2.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3. 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政府应当催告其履行义务;催告期满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上1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法院对补偿决定裁定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区政府原则上自准予执行裁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成。
如前所列,这4个相互间紧密衔接的规定期限有望将整个征收拆迁的时间控制在一个能让人“等得起”的范围内。一来不给个别未签约被征收人“以拖待变”的机会;二来避免补偿决定确定的金额因拖延时间过久而“作废”需要重新评估确定;三来也确保早早配合签约的群众能够早日回迁安置,不至于长年“陪跑”甚至到死也住不进新房。
对于不同意签约的被征收人而言,在60日的复议期限内或者6个月的起诉期限内及时提起程序,是争取协商补偿事宜的唯一机会。一旦错过了这个期限,司法强拆或将势不可挡。
【要点三:拆迁所涉文书可按确认地址送达】
除了前述“期限性”,《通知》的另一大亮点在于对送达程序进行了明确和创新。《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不变。但公告送达的期限则作出了缩减:对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北京日报》或者其他媒体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而全新增加的则是按确认地址送达——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也可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确认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无疑,新规施行后按确认地址送达将成为房屋征收部门的“首选”送达方式,《通知》中使用了“也可要求”的表述,意味着被征收人应当配合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而不得无故拒绝签署。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规范、严谨、细致的征收补偿程序规范客观上对征收双方而言都是有益的,它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补偿纠纷而导致的相互博弈空间,是一种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规范创新。被征收人还是要将关注的重点放在补偿数额的实体层面上,确保自己对补偿的预期合理、适度,放弃不切实际的对比和“拆迁暴富”的幻想,在获取公平、合理补偿的基础上支持项目的推进。
当然,如果补偿标准、项目、方式、主体上真的存在问题,被征收人依旧保有“复议、诉讼”这一关键救济手段,这点大家也别忘记。(王小明/文)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报道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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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