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场未征先拆的沿海村庄拆迁,村民甲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未批先占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信访答复,称甲举报的项目尚未实施,只是在拆迁,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甲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访答复,并判令其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法院认为,信访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理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裁定的终审意见。在明律师巧妙起诉,一举逆行,帮助委托人“二连败”后以理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签约结案。
关键词:土地违法查处、信访答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通市所辖的启东市是我国著名的“海洋经济之乡”,集黄金水道、黄金海岸、黄金大通道于一身,是出江入海的重要门户。
2015年7月,选址于启东市某沿海村庄的XX外资集团设立的启东XX能源设备公司二期工程启动,执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为:(一)房屋补偿:1)房屋重置价补偿,楼房按900元/㎡、平房按800元/㎡的基价进行评估;2)区位补偿价,350元/平方米,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3)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评估后进行补偿;4)误工费按家庭成员中实际居住人口计算每人300元,按二次计算。签约误工每户1000元;5)全部自行过渡,并给予临时过渡费补助按家庭共同居住人口计算:①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户,一次性补助每人1000元。②选择购置统建房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临时过渡费补助。18个月内每人每月150元,19个月-30个月每人每月200元,超过30个月部分每人每月300元。(二)统建房安置:多层无电梯基价为800元/平方米,多层、高层电梯房基价为950元/平方米。超过应安置面积且小于应批占地面积的1.8倍的1.3倍的,多层和高层价格分别为1100元/平方米和1250元/平方米。如因套型限制原因,再超过面积价格为1800元/平方米。
村民甲户共有8人,房屋面积约308平米。按照前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计算,可获货币补偿约56.8万元、安置房3套。由于甲所在村庄距离启东市区较近,市区房地产交易价格最低3500元每平方米,而镇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地产交易价格最低3000元每平方米,甲户认为前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确定的标准过低,未予签约,并于2015年8月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杨念平、黄艳帮助维权。
【律师办案】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就启东XX能源设备公司二期工程是否取得立项批复文件、征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文件等审批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了解到该项目实际是一期工程的远期规划,虽有用地打算,但尚未办理下来征地批准文件。
2015年11月3日,黄律师起草了一份《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交由委托人签字后提交至启东市国土资源局,请求依法查处启东XX能源设备公司二期工程未经办理征地、用地手续就圈地拆迁的违法用地行为,并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并给予申请人书面查处结果。
2015年12月30日,启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启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群众甲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认为启东XX能源设备公司二期工程未发现违法占地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2016年1月上旬,甲起诉至海门市人民法院(交叉管辖启东市行政案件),请求撤销被告启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书面答复》,并判令其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
2016年2月上旬,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被告启东市国土资源局针对甲所作土地违法查处答复系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甲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于2016年5月中旬作出终审《行政裁定书》,以信访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两份败诉裁判拿到手后,甲一度对司法公正失去了信心——未批先占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部门可以不管么?国土部门的不作为法院为什么不管呢?
而作为甲代理人的黄律师亦有所不解,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公正判决过甲起诉启东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镇政府所作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行政复议申请纠纷一案——撤销了市政府错误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而本案中,上诉意见中已经充分阐述,甲起诉的对象是启东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过,在两审终审制的诉讼规则下,黄律师心下明白,与其寄希望于再审改判,不如另觅良法。
2016年6月下旬,甲再一次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启动市国土资源局未就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提交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之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受理原告申请。黄律师设置该诉的逻辑起点在于——既然两审裁定均认为,《启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群众甲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属于信访答复,而非行政行为,那么,针对甲的履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启东市国土资源局并未作出任何行政行为予以处置,不符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之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海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并于2016年8月上旬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启东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已经针对原告提出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有所作为”,相应证据即为《书面答复》。早有预料的甲及其代理律师,早已在开庭前提交了补充证据——海门市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行政裁定书》……
《韩非子·难一》又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这一下,被告理屈词穷。眼见面临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局面,政府部门开始与被征收人进行积极协商、谈判,诉讼的目的成功实现。2016年8月下旬,甲电话告知承办律师,已经以满意的补偿安置结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案件点评】
与本案类似的国土资源部门以信访答复处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现象并不少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第5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履行查处职责;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3章、第4章、第5章更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执行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对于社会公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启东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核查,进而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立案后进一步调查是否予以查处,而不应当将性质和处理程序受专项法律规范调整的国土资源履职申请纳入信访救济途径予以处理。运用逻辑,变败诉为胜利,在明律拆迁律师将庭审技能发挥到了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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