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和外嫁女就没有发言权了?在征收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的老百姓们,本就处于弱势,在家庭中的老人和外嫁女,更是“说不上话”,那究竟该如何保障老人及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呢?
章女士与谢女士是浙江省某街道村民,两人分别为第三人章先生的女儿和母亲。谢女士虽与章先生分户居住,但户籍仍登记在章先生户内;章女士婚后也并未将户籍迁出,她和自己的女儿的户口同样留在了原户。当地因城中村改造启动征收,街道办随后与户主章先生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人口为5人,可是这份协议却没有将章女士及其女儿纳入安置范围,更是削弱了谢女士的相应合法权益,这是怎么回事?
章女士与谢女士认为,街道办和章先生签订的协议,并未经过两人的同意,而且遗漏了本应该安置的人口,这严重损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于是,她们随即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王天子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并且对相关补偿方案的条款进行审查。
在案件过程中,街道办则对此进行了辩解称:章先生作为户主,是有权代表家庭签约;而且根据当地补偿方案,其中明确规定了“已婚女子应随夫家安置”,所以章女士本身就不符合安置条件;至于谢女士,按照规定应与儿子共户,因此也不能单独给予补偿。
针对街道办的这些说法,代理律师当即提出了两点关键疑问:第一,户主未经家庭成员同意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第二,补偿方案中“已婚女子随夫安置”“父母随子共户”条款是否合法合理?
面对双方争议,法院又当如何认定?
对此,律师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指出: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在签订时需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公平。本案中,街道办虽主张户主章先生有权代表家庭签约,但协议直接排除了章女士及其女儿的安置资格,而章女士户籍未迁出、未在夫家享受过村民待遇。法院认为,街道办仅以“已婚”为由剥夺其安置权利,既不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也违背了补偿安置的公平性。
街道办援引的补偿方案中,“父母随子共户”“已婚女子不计入安置人口”等条款,实质上限制了公民合法权利。律师强调,行政机关制定补偿方案虽有一定裁量权,但不能与《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上位法相抵触。谢女士虽与儿子共户,但其长期独立居住、拥有宅基地,强制合并安置缺乏法律依据;章女士户籍未迁出,依照法律规定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简单以婚姻状况排除其资格,实在是违背国民认知的公序良俗。
另外,经法院审理中查明,协议签订前,街道办未充分告知章女士、谢女士相关权利,未核实章女士是否实际在夫家享受安置待遇。此外,在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虽经公示征求意见,但关键条款未充分考虑妇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存在制定程序不完善的问题。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法院认定涉案协议因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程序失当,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街道办与章先生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责令街道办在三个月内重新处理章先生户的补偿安置问题,同时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街道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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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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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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