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广东省的土地征收补尝政策主要涉及到四个部分: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还有附属设施补偿费等等。
下面我就详细介绍一下这些标准到底是什么样的:首先是土地补偿款。
对于水稻田来说,它的补偿倍数可以达到四至六倍之多。
对于菜地、旱地、果园以及渔业基地这类土地,它们的补偿倍数在三至五倍之间。
而对于那些还没有产生效益的果园土地,补偿倍数就是二至四倍区间了。
至于其他各类土地,它们的补偿费用都是按照旱地的百分之五十或者更少来算的。
然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安置补助费。
这个费用是怎么算出来的呢?其实很简单,就是看你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有多少人需要重新安排工作。
这个人数就是你被征收的土地面积除以你所在的村子或者社区在征收之前每个人拥有的土地面积。
然后,你需要安置的人数乘以你被征收的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再乘以二至三倍,这就是你应该得到的安置补助费。
但是要注意,每亩被征收的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不能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接下来我们聊聊青苗补偿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
这两个费用的具体标准是由各个城市和县级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级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的。
比如高速公路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就是根据土地类型和地理位置来决定的。
比如说,一类地区的养殖水面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就比较高,能达到每公顷10
3.28万元。
对于那些还没产生效益的果园土地,它们的补偿标准是二至四倍;其他土地的话,补偿费用就是按照旱地的百分之五十或者更少来算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版)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23文件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 540号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表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202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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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东省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23文件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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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