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侵权,强制拆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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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侵权,强制拆迁的案例

拆迁是城市改造中的必然举措,拆掉旧的,是为了建新的,按理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办不好,也就成了坏事。近几年,很多地方的拆迁已经陷入野蛮拆迁的怪圈,拆迁公司只考虑自己的任务,不考虑拆迁户的利益,于是很多捍卫自己权利的住户被扣上“钉子户”的大帽子,似乎维权成了没有大局意识的违法行为。在拆迁过程中,先补偿后拆迁是起码准则,住户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就强行拆迁,显然属于侵权行为。可悲的是,虽然《物权法》早已经出台,可是在野蛮拆迁面前又有多大的保护力度呢?晋剧团宿舍的住户面临的情况还不算太糟,至少有了回迁房,可是现在房子已经被拆了,与拆迁公司的补偿谈判还能公平吗?

强制拆迁现场住户怎能放心?

(文/吾 可)

听了高副区长的话,不知这些房屋被人强拆的住户能不能真的放心?

城区要改造,就得拆迁。旧的不拆,怎能建起新的?所以,拆迁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在拆迁时,必须有一个前提,这就是,需要征得住户同意。否则,即使有一万个拆的理由,也不能强拆。因为,强拆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如果在拆迁补偿的问题上没有和住户谈妥,即使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再优惠,强拆就是对住户合法权益的侵害。遭到强拆,还能放心,这样的住户可能不会太多。一边在实施强拆,一边还让住户放心,这话的可信度又有多大呢?能实施强拆,难道就不能在回迁的问题上强加给住户其他不公平条件吗?所以说,住户能不能放心,不是听其言,而是要观其行。在补偿标准还没有谈妥的情况下,他们的房子已经没有了,还能拿什么保证让他们放心呢?

政府更要守法

(文/啸 天)

谈到私有财产的保护,最经典的莫过于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那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道出了一个基本常识,那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明确的界限,必须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强行拆迁事件屡见不鲜,在许多场合人们看到的是“风能进,雨能进,地产商的挖掘机更能进。”

拆迁是好事,拆旧建新,我们的生活环境才会越来越好。可是,拆迁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不能先拆后谈。如此强行拆除,是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要知道,《物权法》不只是给老百姓定的,政府更要遵守法律。政府部门只有成为守法楷模,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协商不成“胁商”?

(文/朱慧松)

好端端的家转眼间成为一片废墟,住户们面临“流离失所”的尴尬境地,会是何等心情就可想而知了。

傅崇兰、石向阳、姚晓敏谈强制拆迁问题[1][2][3]对此,有关方面称会和住户进一步协商。按道理说,既然是协商,就应是真诚沟通、坦诚交流,这样才会收到好的效果。可现在拆迁补偿标准还没谈妥,就先将人家的房子给拆了,这岂不是先上船后买票。在这种情况下,再进行所谓的协商又还有多少诚意可言,恐怕就只能是“胁商”了吧。住户们面对“木已成舟”的局面,不同意对方的要求又能如何?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就如同案板上的肉,只能任人摆布了。

希望有关方面能真正拿出诚意来,切实为住户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职能部门也要介入调查,看看这样的拆迁行为是否违规,若确有问题,必须对责任人严惩不贷,以避免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先拆后补霸道

(文/瞿方业)

依靠强势地位先强行拆除了人家的住房再谈补偿的做法,也太霸道了吧。难道政府发个通知就可以先强行拆除老百姓的房?如此天寒地冻,房子被拆除,让老百姓去哪里住?政府部门似乎并没有考虑这些。

强行拆除他人房屋的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违反物权法。如果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的目的,总是与民争利,这样的结果非常可怕。如此一来,公民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强制拆迁的受害者。

无论如何,强拆是侵害住户利益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对于滥用职权的官员,应当问责。对于政府主导的强拆行为,更应当警惕,如果政府都不能遵守相关法律而依法办事,必然侵害社会公平,侵害民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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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

荆楚网: 叫停强制拆迁,保护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既然如此,任何人要征收住户的房屋都必须得到住户的同意,实行公平交易,从住户的手中把房子买去,如此一来,建设方就拥有了房屋的产权,想怎么拆就怎么拆,压根儿就不存在强制拆迁的问题啦。现在的情形根本就不是这样,某些地方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没有与住户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强行拆除住户的房屋,这是典型的侵犯私人财产,无疑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建言全国人大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北大5名法学学者举行座谈会,研讨拆迁制度修改的有关问题。这表明《拆迁条列》即将得到修改,的确是个令人振奋的消息。不管《拆迁条列》如何修改,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做到“又好又快”,能够切实保证不再发生被拆迁户“自焚”的悲剧。

新京报:强制拆迁,理应从“行政”转向“司法”

固然,在有些领域,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行政强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是否还可以纵容这类行政强制力的使用或滥用?

针对近段时间城市拆迁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五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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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强制拆迁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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