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拆迁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公民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因某些特定事项需要代理而提供的法律帮助。
一、法律援助的定义与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而拆迁行为并未直接列入上述法律援助的事项中。
二、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
拆迁行为通常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基于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进行的。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会依法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进行安置与补偿。这一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或争议,被拆迁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拆迁纠纷的法律援助途径
虽然拆迁行为本身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但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或争议,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如经济困难等),被拆迁方仍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例如,在拆迁补偿安置方面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被拆迁方可以就补偿安置问题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帮助。
综上所述,拆迁行为并不直接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但与之相关的纠纷或争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纠纷通常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涉及家庭房产纠纷的案件,在原则上是不在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内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经济困难,或者由于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方法,向当地的司法局提起法律援助申请。
房屋拆迁纠纷,最好通过协商来处理,诉讼的方式还是比较繁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在城市建设和改造的过程中,拆迁补偿问题不可避免。
如果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出现纠纷,一方面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另一方面,需要及时求助法律援助机构,以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律师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服务人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可以向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机构等寻求协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是法律服务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保障社会公正、文明实施的职业服务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法律援助工作实行公益性、无偿性原则,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提供服务,有关机构、个人和社会组织都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
因此,当拆迁补偿出现纠纷时,每个人都有权利向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社会法治和公正、文明实施的保障。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9号文件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二)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三)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六)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意见》规定,以上六类案件中后三类案件适用的申请人必须是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根据昆山市《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积极作用的意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实现应援尽援:
(1)75周岁以上的昆山籍老人因赡养或住房引发的纠纷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2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免除经济条件审查;
(3)处于调解过程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可以适当放宽法律援助条件予以受理;
(4)针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纠纷或事件,免除经济条件审查,引导其进入法律援助程序。
(5)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直接认定为经济困难;
(6)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以下的,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7)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表。
(8)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9)被妇联组织认定为特困母亲家庭的,可以免除经济条件审查。
(10)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得批准,申请事项在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可以直接受理;
(11)劳动用工纠纷、医患纠纷和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2)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9号文件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二)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三)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六)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意见》规定,以上六类案件中后三类案件适用的申请人必须是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根据昆山市《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积极作用的意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实现应援尽援:
(1)75周岁以上的昆山籍老人因赡养或住房引发的纠纷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2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免除经济条件审查;
(3)处于调解过程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可以适当放宽法律援助条件予以受理;
(4)针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纠纷或事件,免除经济条件审查,引导其进入法律援助程序。
(5)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直接认定为经济困难;
(6)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以下的,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7)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表。
(8)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9)被妇联组织认定为特困母亲家庭的,可以免除经济条件审查。
(10)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得批准,申请事项在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可以直接受理;
(11)劳动用工纠纷、医患纠纷和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2)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纠纷通常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涉及家庭房产纠纷的案件,在原则上是不在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内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经济困难,或者由于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方法,向当地的司法局提起法律援助申请。
房屋拆迁纠纷,最好通过协商来处理,诉讼的方式还是比较繁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法律援助拆迁律师
2、法律援助 拆迁补偿标准
3、法律援助 拆迁有补偿吗
4、拆迁安置法律援助
5、拆迁法律援助中心
6、房屋拆迁法律援助
7、拆迁法律援助热线
8、征地问题法律援助
9、拆迁法律服务
10、拆迁法律顾问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援助 拆迁,拆迁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法律援助 拆迁,房屋拆迁法律援助拆迁纠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