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强拆本身违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仍需担责!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简介
张某系河南省某县的村民,在村中拥有一处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因棚户区改造面临征收。2018年项目指挥部做出《补偿与安置方案》张某认为该补偿方案不合理,因此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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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中,自然资源局在张某与征收部门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且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对张某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征收、补偿、强拆等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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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ype":2,"value":"f9198618367adab4eddf7bde99d4b31c8701e424","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f9198618367adab4eddf7bde99d4b31c8701e42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自然资源局拆除原告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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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对于违法强拆行为,可以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责。
行政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
刑事追责则需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
对于违法强拆行为,可以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责。
行政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未遵守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无正当理由等导致强拆的单位和责任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执照证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同时,被拆迁人也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刑事追责则需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如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以暴力等方法对他人身体造成损伤或者健康损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追责过程中,需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价值。
如果强拆过程中出现了人员伤亡事件,如何追究责任?如果强拆过程中出现了人员伤亡事件,不仅可以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责,还可以依据民事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对施工单位、拆迁单位等依法进行民事赔偿。
受害人或者家属可以向有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相应赔偿。
对于违法强拆行为,可以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责,同时也可依据民事赔偿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追责。
在追责过程中,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和原则,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价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强拆违法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赔偿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要求对方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直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向相关当事人提出赔偿或要求其承担责任。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的两个环节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违建被强拆的维权方式一般为证明自己并没有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对于不能证明的,一般不能维权,因为违章建筑,本身就是会被拆除的。
2、法律根据: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违章建筑被强拆后,被拆迁方并不能获得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在拆迁时能得到补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违章的建筑物进行拆迁时,是不能得到补偿的,违章的建筑是通过违法的方式兴建的,不受法律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百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强拆违章建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违建被强拆的维权方式一般为证明自己并没有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对于不能证明的,一般不能维权,因为违章建筑,本身就是会被拆除的。
2、法律根据: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违章建筑被强拆后,被拆迁方并不能获得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在拆迁时能得到补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违章的建筑物进行拆迁时,是不能得到补偿的,违章的建筑是通过违法的方式兴建的,不受法律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百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强拆违章建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于违法强拆行为,可以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责。
行政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
刑事追责则需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
对于违法强拆行为,可以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责。
行政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未遵守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无正当理由等导致强拆的单位和责任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执照证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同时,被拆迁人也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刑事追责则需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如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以暴力等方法对他人身体造成损伤或者健康损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追责过程中,需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价值。
如果强拆过程中出现了人员伤亡事件,如何追究责任?如果强拆过程中出现了人员伤亡事件,不仅可以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责,还可以依据民事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对施工单位、拆迁单位等依法进行民事赔偿。
受害人或者家属可以向有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相应赔偿。
对于违法强拆行为,可以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责,同时也可依据民事赔偿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追责。
在追责过程中,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和原则,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价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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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0违建房屋拆迁补偿起诉,违建被强拆怎么维权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为进一步加强律所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建引领律所建设发展,10月25日上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中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大会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选举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流程严谨规范,符合法定开会条件。
10月24日下午,2026 GRCD北京论坛暨中国年度大奖颁奖典礼在北京成功举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律师凭借近二十年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与两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累,喜获“2026 GRCD争议解决年度律师”殊荣,并于圆桌交流及专访中,就企业行政争议的解决分享了个人一线观察。
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