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代持关系认定标准,律师:投标文件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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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拆迁安置房代持关系认定标准,律师:投标文件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该如何处理

一、律师:投标文件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该如何处理

作者:何国铭律师(专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研究辩护)

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可包括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其他商业信息。那么投标文件信息是否属于这里的其他商业信息,是否可成为商业秘密呢?这就需要考虑投标文件的信息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与保密性要求。

在价值性方面,招投标文件是由投标人在投标日期截止前为争取中标而按照招标要求和条件制定的文件,在开标之前该投标文件不为公众所知悉,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报价和技术方案,能决定着投标人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能否中标。在开标之前,竞争对手一旦知悉他人的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便可以由针对性地调整自己的相关报价及方案,以获得较高的中标机会。所以这些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信息与技术方案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能为权利人在行业竞争中带来竞争优势,满足商业秘密中的价值性要求。

在保密性方面,投标文件是由投标人自行制作的,在开标之前必然采取密封措施,标书的天然秘密属性要求任何知道标书内容的人都是应当肩负保密义务,标书所有人对标书进行封存,即能视为其已经采取保密措施,

由此可见,基于投标文件信息所涵盖的报价及技术方案,可带来经济利益与竞争优势,故具有价值性,且由于招投标过程的隐秘性,一般而言,也是可认定其是具有保密性的。因此,在司法实务中,与投标文件相关的商业秘密案件,多是在讨论文件内的信息是否使用公开,是否具有秘密性,权利人最终是否能依侵犯商业秘密为由维权。

案发于广东的一起案件,某灯箱公司等公司指控李某与某广告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认为,《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标识物品制作项目投标文件》是某灯箱公司的投标书,包含有标识物品制作项目各组成部件的数量、价格、产地、制作成本及技术方案,兼具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虽然完成于2004年1月9日,但李某与某广告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投标书内容已经公开,故该文件亦应认定为商业秘密,这与它是否已用于投标、投标项目是否结束没有必然联系,因而该投标文件可视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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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项投标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一般可以依据时间为参考标准。在标书还没有公布之前,权利人依每个项目要求不同,制定不同的方案与报价,这些内容是凝聚了权利人劳动付出的智力成果,具有特殊性。在未对外公布前,标书中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内容因其处于保密状态,不为公众普遍知悉与容易获取。但是,如果招标人已经公开了中标人,那么基于投标人的方案与其他信息在往后开展工程中,必然会使用,此时则可以认为其属于使用公开,依法不予认定其具有秘密性,不能视为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网发布“**医院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招标公告,苏某公司与西某公司等多家投标人共同参加了招标,依法依规递交了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样板。经评定,苏某公司被评为中标候选人,在项目开标、评审结束及评审专家离开评审现场后,西某公司应招标组织方要求,在评审现场取回自己的投标样板,在此过程中,西某公司人员打开装有苏某公司投标样板的纸箱(封条已拆封),查看了苏某公司的投标样板。

西某公司认为,苏某公司存在提供的卷帘、布帘及隔离帘的面料检验报告材质与其提供的投标样板材质不一致等问题,故其标结果应当无效。为此,西某公司向招标组织方发出了质疑函。苏某公司则认为,投标的窗帘样板,样板是苏某公司为投标专门制作,投标前没有对外公开、销售,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应系其商业秘密。西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评标未完成时,不顾招标组织方的劝阻,对苏某公司投标样板进行窥探、拍照,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苏某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为此,苏某公司主张西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西某公司侵犯了苏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吗?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信息。在上述案件中,苏某公司所主张的信息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

苏某公司在诉讼中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内容为其窗帘结构件的材质和设计、窗帘的面料信息,投标样板为该经营信息的载体。然而,窗帘结构件的材质和设计、窗帘的面料信息,是所属于领域的相关人员经过外部观察投标样本即可得知的信息,属于相关公众容易获得和知悉的范畴,并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秘密。苏某公司的投标样板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开标之前处于保密状态,在竞标中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优势,但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故开标之后,投标文件依法应向所有投标人予以公开,而西某公司查看设案投标样板的行为均发生于开标和评标之后。

更为重要的是,苏某公司将涉案样板作为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其目的就在于中标并使得按照投标样板生产的产品能够进入市场,而进入市场即意味着公开该样板上所体现的窗帘结构件的材质和设计、窗帘的面料信息,故即使苏某公司的投标样板体现的上述信息在其投标过程中处于保密状态以及招标人在开标时未实际公开投标样板,但在招投标程序完结后以及苏某公司中标后,按照投标样板生产的产品必然进入市场,投标样板上所体现的上述信息必然公开,苏某公司不可能再保持该投标样板所体现的上述信息的保密状态,因而,苏某公司主张涉案样板上所体现的上述信息为其商业秘密明显与其投标行为和案件事实相悖。最终法院以此为理由,驳回了苏某公司的请求。

结语:投标文件中所涵盖的内容是十分重要的商业信息,但若想依此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必然要求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与保密性,且上述三个特性缺一不可。实践中,由于招投标的过程具有自身的特点,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结合个案情形,对商业秘密的三个特点分别予以判断。

二、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在招标投标合同中?

法律分析:

招标投标合同是企业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形式,其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具有经济价值并且不为他人所知悉的信息。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措施,包括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

如果一方泄露商业秘密,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确定合同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第三条:

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具有实际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并且对于该商业秘密可以采取保密措施,未经其许可,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违反保密约定,泄露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招标投标合同中商业秘密的界定与保护处理的法律分析及依据。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界定,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保密责任等问题。

如果一方违反保密约定,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三、招标投标合同中商业秘密的界定与保护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在招标投标合同中,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保护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招标投标双方应当在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保密内容和保密期限,并对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进行追责。

此外,保密协议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第三条:

商业秘密是指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是该商业信息的拥有者采取保密措施非公开的、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其已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制定电子数据处理规程,加强对电子印章、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用印设备、密码等管理的安全监控。

四、招标投标合同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法律分析:

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需要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

在审查证据时,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指定专人保管、封存证据,防止泄密。

如果证据必须披露,需经过涉密部门或专业律师审查,必要时采取措施加以删减或宣判不予披露。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五条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约定,泄露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涉及保密的信息、材料、有关财务数据和商业交易的文书等证据,由当事人提交,经审查确认的,可以采用不公开审理方式处理。

以上是本人就“合同审查纠纷中如何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这一问题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五、合同审查纠纷中如何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法律分析:

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需要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

在审查证据时,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指定专人保管、封存证据,防止泄密。

如果证据必须披露,需经过涉密部门或专业律师审查,必要时采取措施加以删减或宣判不予披露。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五条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约定,泄露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涉及保密的信息、材料、有关财务数据和商业交易的文书等证据,由当事人提交,经审查确认的,可以采用不公开审理方式处理。

以上是本人就“合同审查纠纷中如何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这一问题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六、招投标合同中的商业保密问题应该如何应对?

法律分析:

招标投标合同是企业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形式,其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具有经济价值并且不为他人所知悉的信息。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措施,包括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

如果一方泄露商业秘密,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确定合同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第三条:

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具有实际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并且对于该商业秘密可以采取保密措施,未经其许可,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违反保密约定,泄露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招标投标合同中商业秘密的界定与保护处理的法律分析及依据。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界定,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保密责任等问题。

如果一方违反保密约定,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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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房代持关系认定标准,合同审查纠纷中如何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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