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广告背后的“特殊寓意”
你是否有细细品味过
▼
比如这些
“私属领地,冬暖夏凉”
——地势低洼
{"ctype":2,"value":"d6ca7bcb0a46f21f5eda39cfe4246b600d33ae44","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6ca7bcb0a46f21f5eda39cfe4246b600d33ae4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超大绿化,满眼绿意”
——边上是荒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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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段偏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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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上有个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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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HUAGELAWYER
维权的核心就是《民法典》了,这里要注意名词问题:
要约
VS
要约邀请
【要约】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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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解释就是
▼
如果一家水果店,在店门口牌子是上写“有新鲜草莓卖”,这就是【要约邀请】;
你看到这个牌子后去店里询问“草莓多少钱一斤”,店家说“15元一斤买不买”,这就是【要约】;
如果你说“可以,买一斤”,这样你们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就成立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之前,在店门口挂卖水果的广告牌子,只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对你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解析
HUAGELAWYER
学区房买了,学区没了
2020年,B房地产公司对外进行宣传,其旗下一个新楼盘“周边配套某某小学、某某中学”,“教育资源丰富,某某中小学位于某府组团对面,性质:公办,规模:小学50个班,初中20个班,只要业主户口在楼盘片区,均可入读”
2021年6月,李女士为了让子女读上该小学,便急迫与该开发商签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装修合同》和《承诺书》,总价132万元,2021年7月其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总房款的70%以后,尚未支付尾款。另,该房交房日期为2023年3月。
{"ctype":2,"value":"d8f9d72a6059252d39f97a98269b033b5ab5b944","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8f9d72a6059252d39f97a98269b033b5ab5b94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后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一项重磅消息:某某中小学确定重新选址,不会出现在原来的小区附近。
这对李女士来讲简直是晴天霹雳,她怒气冲冲地把B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起诉要求:撤销她和B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装修合同》。事实和理由就一点:被开发商欺骗签的该合同;B房地产公司答辩:该合同合法有效,XX小学是政府规划的,如今是政府要换地址,责任不在我们。
不仅如此,B房地产公司还反告了李女士,反诉要求:李女士支付房屋余款,同时赔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李女士的本诉
B房地产公司以某某中小学作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并不满足要约的条件,其仅仅属于要约邀请,不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对原、被告双方均无约束力。所以,最终驳回了金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 B房地产公司的反诉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李女士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所以,最后法院判决李女士不但要支付剩余房款还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华格律师建议
HUAGELAWYER
如果你接下来有购买商品房的打算,务必注意以下问题:
商品房的宣传广告、样板房,你看看就好,关键要看合同怎么说,只有明确写在了合同里面,才会有保障。
如果要打官司,搜集好证据,要求赔偿时,要避免狮子大开口,以避免浪费多余的诉讼费。对于无法识别真假的商业广告,可请专业律师帮忙先行审查。
{"ctype":2,"value":"6159252dd42a2834db48519749b5c9ea14cebf44","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6159252dd42a2834db48519749b5c9ea14cebf4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最后,愿大家擦亮眼睛,识别坑人的商业广告,顺利买到自己满意的房子。
作者介绍
黄瑶瑶
华格律所公共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ctype":2,"value":"359b033b5bb5c9eae61d647fc739b6003bf3b344","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359b033b5bb5c9eae61d647fc739b6003bf3b34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黄瑶瑶律师从业多年,先后担任人民政府、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曾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市司法局实习。有着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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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黄瑶瑶
审核 | 学术交流委员会
图片 | 摄图网
购房广告与事实不符的,开发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陷阱如下:
1、赠送面积可能存假;
2、定金收取陷阱;
3、样板房面积增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购房陷阱与防范之“虚假广告”
购房陷阱
但凡是购房的人都基本遇到过,现在较为突出,也被艺术家创作成文艺作品,登上春节联欢晚会,我记得是由黄-宏和巩*林表演的。
在此不在多说了。
主要看如何防范。
防范与对策
(一)实地查看最重要
广告一般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要约邀请,大白话就是引诱你来买东西。
现在的广告的水分太大了,我前几天写了一篇关于如何治理电视购物的文章。
由于巨大利益的驱使,我的方案很有可能不被重视,就意味着今后的虚假广告依然会很猖獗,在这样的态势下,如何防范虚假广告关键在于我们自己了,一些高科技产品效能,我们无法去论证它是否有效,我给您的建议是太夸张的,宁可信其有,也不要轻易去尝试。
或是等待一段时间(至少3个月以上),如果有是假的产品,这时候肯定会有报道,如果反映良好,再购买较好。
对于房产,我认为,就购房的人来说,主要了解的是它的方位、结构、面积等,它的主体结构的质量如何不是我们一般人所能判断的,姑且不去关心它了。
实地查看主要解决的是开发商在广告承诺中房屋所处的位置,周边环境。
(二)核对设计图少不了
主要核对与广告中的内容是否相符;
(三)提前要求看合同
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原因就是购房合同一般都是开发商事先拟定好的,购房者不知道其中的内容,事先看就是做到心中有数,否则您交完定金后,您再签合同就会较为被动,易被定金套住。
(四)关键内容写入合同
将开发商承诺的及您期望的内容具体(能以数字说明的,就不要用文字说明)进合同中。
法律分析:
1、买房者可以以欺诈为由撤销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权为形成权,原则上,通知到即发生法律效力。
2、不要求解除合同,因开发商违背了合同约定,可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购房广告与事实不符的,开发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陷阱如下:
1、赠送面积可能存假;
2、定金收取陷阱;
3、样板房面积增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一、商品房虚假广告是欺诈吗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可能对以下几方面内容作出描述和承诺:
(一)楼盘环境。
楼盘环境主要是指商品房附近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发展环境。
开发商会在广告中对商品房小区的配套设施,比如商场、学校、绿化、游泳池、交通等等设施进行描述。
(二)楼房景观质量。
景观质量包括住宅小区的整体布局、配备、装饰标准和房屋质量等等,比如开发商承诺商品房地板的装饰标准为进口木地板或大理石。
(三)提供购房优惠或附赠礼品。
为了促销,开放商会承诺提供一些优惠条件,比如承诺向购房者提供银行按揭贷款,或者向购房者赠送一个车库。
(四)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也是消费者在购房时可能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开发商可能会对这方面作出一些承诺,比如承诺业主在入住几年后可减免物业管理费等。
如果开发商在有关上述几个方面的广告中作出了较为具体的描述和承诺,但之后消费者发现事实与其描述的不符或开放商没有履行承诺,那么开发商所发布的就是虚假广告,属于欺诈行为。
但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仅仅是提出了像“理想居所”“居家首选之地”之类较为模糊的形容,那么该广告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注意,具体还是由消费者自己去认识和决定,不属于虚假广告,也就不属于欺诈行为。
二、遇到商品房虚假广告怎么办如果认定了属于商品房虚假广告,那么遇到商品房虚假广告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吗购买人是基于对商品房广告宣传的信任才决定购房的,而开放商提供的不实信息会对交易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开放商对商品房虚假广告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遇到商品房虚假广告时,可以要求开放商承担以下三种责任:
(一)违约责任。
对于商品房虚假广告,即使广告内容没有列入购房合同的条款内,只要购房合同有效,那么消费者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的,法院都会支持。
(二)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商品房虚假广告导致购房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这时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就不存在了,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责任。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消费者可以找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未告知消费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上述五种情形中的开发商所进行的虚假宣传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超过其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
1、拆迁陷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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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新陷阱千万要警惕,购房广告与事实不符怎样处理购房陷阱有什么
内容审核:赵超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