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1、违约金责任的构成是否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我国《民法典》对违约责任采纳的系严格责任,违约责任强调的是对因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的补偿,不必以违约方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第一,如果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成立以一方当事人过错为要件的,依其约定。第二,在《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以及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为过错责任场合,违约金的成立应当要求过错要件。第三,在惩罚性违约金情形下,由于其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之积极履行债务。同时,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表现对过错的惩罚,因而要求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ctype":2,"value":"79f0f736afc37931f40d5aaef9c4b74542a911d4","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79f0f736afc37931f40d5aaef9c4b74542a911d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2、当事人提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属诉讼中的抗辩抑或反诉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认为出卖人违约在先的,可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应根据买受人主张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目的判断买受人的行为是抗辩还是反诉。如果买受人的主张只是表示其不同意支付价款,也不愿意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其目的在于否定出卖人的支付价款以及违约金请求权,则其主张仅是对请求权的一种防御,故应认为是提出抗辩。如果买受人在诉讼中主张,出卖人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则可以看出其目的不仅仅是对出卖人支付价款以及违约责任请求权的一种防御,而是在出卖人请求权范围之外主张积极的权利,实际上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由于买受人提出的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请求与出卖人在本诉中主张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请求是基于同一合同,具有牵连性,故可以合并审理。因此,买受人提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的,应要求其提出反诉并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ctype":2,"value":"f636afc379310a554c410273a54543a9832610d4","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f636afc379310a554c410273a54543a9832610d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林长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经济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擅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http:www.jjjfls.com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了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该条规定的标准是以参考相关司法裁量重要因素为主,以一定的比例为辅构成。
主要标准是指该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
所谓次要标准是指该条第2款,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具体而言,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是一个需要通过考量多种因素来解决的比较复杂的问题。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使用了“适当”这个授权性用语,其意在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权衡。
该条款作为立法者有意规定的一个授权条款,其生命力就在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以使具体案件可以公平解决。
其中,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文义表述,“违约造成的损失”无疑是法律规定最为明确且最为重要的衡量违约金高低的标准。
因此,在合同解除后适用违约金场合,自应以因违约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作为衡量违约金过高的基础标准。
同时,应当考虑到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在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即只要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一个已经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中,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明显不同的,因此履行程度自应成为衡量的因素之一。
同样,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也是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彼此消长。
此外,《合同法》第113条还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在衡量违约解除合同造成损失时,如果解除权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了合同,则亦应考虑可得利益损失。
由此可见,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处理过高违约金时,应进一步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的规定。
该规定基本囊括了《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认定方面的主要因素,应当能够妥当公平地解决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
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
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
一、房产买卖毁约的特点
1、炒房引发的毁约。
炒房者为了获取房产转让的巨额差价,而在短时间内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双方往往由于房款未付清等原因而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在房产大幅增值后,出卖方在利益的诱惑下背信毁约,不接受买受人支付的房产余款或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纠纷。
2、拆迁房买卖引发的毁约。
农村土地被征用后,部分被安置户获得了两套以上的拆迁房,在其将多余的房产出售的过程中,因此类房产无法在交易时立刻办理过户手续,在房价上涨后,出卖人往往以其配偶或子女的名义以侵害共有权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产生单方毁约行为,侵害买受人权益。
3、一房两卖引发的毁约。
某些动机不纯者就一套房产与两位购房者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选择出价较高的一方与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出价较低的一方背信毁约。
另一种类似的情形是,出卖人在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时,以该房产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造成买受人因房产进行了抵押登记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共有人称房产买卖合同未经其同意,以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该房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
4、房产承租人以卖房人转让房产前未通知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此种情形下,卖房人通常会与第三人串通并伪造存在租赁关系的相关证据。
5、卖房人以未告知房产抵押权人转让房产为由,要求确认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房产买卖毁约的原因
1、制度存在漏洞。
房管部门对房产所有权证的共有人记载并不作硬性要求,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也通常将共有房产只登记于其中一人名下。
中介机构急于赚取佣金,也怠于规范操作,对房源信息既不作核实,也不对买房人作善意提醒。
上述制度的漏洞为毁约提供了可趁之机。
2、买房人缺乏保护意识。
由于购房心切,加之法律知识缺乏,买房人购房前,对房产证和合同内容以外的重要信息根本不作了解。
3、毁约收益高、成本低。
买房人在毁约前会咨询律师,盘算得失,即使只有百分之五十一的可能,也会选择提起诉讼,毕竟由此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或者违约代价要远远小于胜诉获得的房产涨价收益。
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擅长:
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
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善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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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交易是以混合经济合同甚至是无名经济合同的形式出现的。
以服装厂为例,对不特定的客户销售自行生产的服装毫无疑问是买卖经济合同关系;
而按照客户的要求组织生产往往形成定作经济合同关系。
其他经济合同方面也大量存在这种情况。
经济合同的名称应当根据其内容确定,符合有名经济合同特征的经济合同应当采用标准名称或不会误解的通称,而与有名经济合同无关的经济合同也不要张冠李戴。
这样做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经济合同名称影响对于经济合同性质的判断,降低不明确性。
要衡量经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就必须将问题条款与相关的民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比对。
一份经济合同可能会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也就涉及多重法律关系,而要使约定完全合法,所有涉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都需要加以考虑。
例如,一份简单的电信服务经济合同,不仅受经济合同法的调整,还要受到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法规等众多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要想确保经济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就必须保证经济合同条款符合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也有约定的权利义务。
法定权利义务中有的是强制性的禁止性规定,有的是明确赋予的权利,从谨慎原则出发,经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不宜与这类规定冲突,这也是经济合同审查中的重要内容。
与强制性规范一致的条款完全可以不予约定,而对当事人非常重要且可以自行约定的条款,如果未予约定则是约定权未能用足。
例如,某代理经济合同约定:
“本经济合同自签订后至履行完毕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解除经济合同,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但对于委托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并且出现过解除代理经济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
因此,经济合同中的这一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再如,某企业在与客户的经济合同中约定的投诉处理期限远远超过了法定的期限,也给这一条款的合法性带来问题。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
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
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
许多交易是以混合经济合同甚至是无名经济合同的形式出现的。
以服装厂为例,对不特定的客户销售自行生产的服装毫无疑问是买卖经济合同关系;
而按照客户的要求组织生产往往形成定作经济合同关系。
其他经济合同方面也大量存在这种情况。
经济合同的名称应当根据其内容确定,符合有名经济合同特征的经济合同应当采用标准名称或不会误解的通称,而与有名经济合同无关的经济合同也不要张冠李戴。
这样做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经济合同名称影响对于经济合同性质的判断,降低不明确性。
要衡量经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就必须将问题条款与相关的民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比对。
一份经济合同可能会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也就涉及多重法律关系,而要使约定完全合法,所有涉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都需要加以考虑。
例如,一份简单的电信服务经济合同,不仅受经济合同法的调整,还要受到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法规等众多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要想确保经济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就必须保证经济合同条款符合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也有约定的权利义务。
法定权利义务中有的是强制性的禁止性规定,有的是明确赋予的权利,从谨慎原则出发,经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不宜与这类规定冲突,这也是经济合同审查中的重要内容。
与强制性规范一致的条款完全可以不予约定,而对当事人非常重要且可以自行约定的条款,如果未予约定则是约定权未能用足。
例如,某代理经济合同约定:
“本经济合同自签订后至履行完毕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解除经济合同,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但对于委托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并且出现过解除代理经济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
因此,经济合同中的这一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再如,某企业在与客户的经济合同中约定的投诉处理期限远远超过了法定的期限,也给这一条款的合法性带来问题。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
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
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了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该条规定的标准是以参考相关司法裁量重要因素为主,以一定的比例为辅构成。
主要标准是指该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
所谓次要标准是指该条第2款,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具体而言,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是一个需要通过考量多种因素来解决的比较复杂的问题。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使用了“适当”这个授权性用语,其意在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权衡。
该条款作为立法者有意规定的一个授权条款,其生命力就在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以使具体案件可以公平解决。
其中,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文义表述,“违约造成的损失”无疑是法律规定最为明确且最为重要的衡量违约金高低的标准。
因此,在合同解除后适用违约金场合,自应以因违约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作为衡量违约金过高的基础标准。
同时,应当考虑到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在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即只要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一个已经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中,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明显不同的,因此履行程度自应成为衡量的因素之一。
同样,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也是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彼此消长。
此外,《合同法》第113条还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在衡量违约解除合同造成损失时,如果解除权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了合同,则亦应考虑可得利益损失。
由此可见,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处理过高违约金时,应进一步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的规定。
该规定基本囊括了《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认定方面的主要因素,应当能够妥当公平地解决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
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
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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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案件 成因 特点分析
2、拆迁案件 成因 特点是什么
3、拆迁案件 成因 特点有哪些
4、拆迁案件分析
5、关于拆迁案件的30个经典案例
6、拆迁案件属于什么案件
7、拆迁纠纷的案由
8、拆迁补偿典型案件
9、拆迁引发的纠纷
10、拆迁的案子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案件 成因 特点,上海擅长经济案件的律师:违约责任的构成是否要求违约方有过错?”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案件 成因 特点,上海擅长经济纠纷案件的律师:订立合同时注意约定的合法性问题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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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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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