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十年以上的法律事务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公司法律事务。
夫妻婚内签署了《财产归属》,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但之后离婚时再签《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后丈夫离世,其留下的婚前房产及婚后车辆,丈夫母亲及子女争论不下,到底应该怎么分配呢?
来龙去脉
2014年5月14日,丛某(男)与于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签署了《财产归属》,约定双方婚后共同创造的所有财产,无论在世或百年后都留给子女。2015年6月27日,二人生育一女丛某1。
2018年9月5日,丛某与于某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将婚内取得房产均处分给丛某1,并由于某代管,不得擅自出售。
2023年1月,丛某猝死。但丛某生前,在与于某结婚前尚购买了一套房产,及与于某离婚后购买了一辆机动车。对此,丛某1认为前述财产应该按照《财产归属》约定,全部归自己所有,而丛某母亲刘某则认为应属遗产,自己亦由继承份额。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引发本诉。
{"ctype":2,"value":"78310a55b319ebc4045174059026cffc1e171604","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78310a55b319ebc4045174059026cffc1e17160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法院点睛
庭审中,丛某1坚称,丛某生前已经通过《财产约定》的形式,明确表示将其所有财产,均给予其与于某婚后所生育的孩子,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故自己应取得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丛某生前签署的《财产归属》,主文系于某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又无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该《财产归属》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即使该《财产归属》作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按其内容,也仅适用于二人“婚后共同创造的财产”,不适用于丛某婚前个人财产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况且二人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了分配,故丛某1依据《财产归属》主张丛某的全部遗产由其个人继承缺乏依据。
鉴于此,法院认定丛某婚前取得的涉案房屋,及离婚购买的车辆,系属遗产,刘某、丛某1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对前述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并最终判决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给付丛某1相应的折价款70万元,由丛某1归所有,丛某1向刘某给付折价款8.345万元。
笔者悟言
立契当循规,枉而更难全!无论遗嘱、婚内财产约定,都应当是严肃而谨慎的事情,因此法律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必须符合相应的格式或条件。对此,笔者提醒,该类文书务必遵循法律规定,否则省心的目的达不到,只会因此给自己或后人留下诸多的争议。
往期推荐
父亲去世,继女与未共同生活亲生女,谁更应“继承”抚恤金?
离婚后丈夫获拆迁补偿,前妻欲分40万拆迁款,这合理吗?
妻子离婚时放弃损害赔偿,后发现丈夫婚内出轨,还能违约索赔吗?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恒子oo
法律分析:
婚内财产协议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在离婚的时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分析:
婚内书面约定财产归子女的协议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满足以下条件的就属于无效的协议: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双方在订立协议时皆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真实,即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
离婚时,婚内财产协议书当然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分析:
离婚时,婚内财产协议书当然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分析:
婚内财产协议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在离婚的时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前妻放弃拆迁安置后补偿款给谁了
2、前妻放弃抚养权
3、前妻不迁走户口拆迁他可以有份吗
4、前妻户口不迁走拆迁补偿款她能分到吗
5、前妻户口不迁走,拆迁补偿是属于前妻还是现任
6、前妻想要孩子的拆迁房
7、前妻抛弃
8、前妻不搬走
9、前妻不搬出去怎么办
10、前妻放弃孩子与情夫结合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前妻放弃拆迁安置后补偿款给谁,婚内财产归属协议与离婚协议,谁更有效力?子女能凭前者获益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前妻放弃拆迁安置后补偿款给谁,婚内财产协议书离婚时有效吗
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